一、 案例简介
厦门市某陶艺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一批瓷砖到韩国(产品HS编码:690721)。该企业工作人员得知出口韩国的产品在原有可选择申请中韩自贸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基础上又增加了RCEP协定,选择的范围更广,但不知如何查询和比较关税减让情况,向我会工作人员咨询该产品是否落入这三个协定的享惠范围以及如何选择哪种自贸协定可以享受最优待遇?
二、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税则号690721,我会签证人员通过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该产品在所涉及的三个协定下的税率,其普通税率是8%,中韩自贸协定下的该产品税率保持不变,依然是8%,即不降税;亚太贸易协定下的该产品的税率为6.2%;而在RCEP协定下,该产品的税率为4%。该产品的最优税率一目了然。
其次,通过企业提交的原料清单,判定该产品为中国原产,符合RCEP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我们建议企业选择RCEP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减让最优政策,并且通关便利化更优。最终,该企业在我会申请了首份输韩国的RCEP优惠原产地证书,并成功在进口国享受到4%的关税税率。
该企业人员表示,他们工厂常年出口到韩国的该税号产品年订单量1000万元人民币,RCEP生效后,每年可以少缴40万元的关税,更大程度享受到优惠政策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