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汽油、烟花爆竹等都是我们常见的危险货物,但还有很多想象不到的危险货物就在我们身边,如打火机、锂电池、安全气囊等。如何保障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我们就要考虑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包装,而危险货物的包装正确与否、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危险货物能否交付运输及运输的安全。今天,小编就带您了解下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检验要求,同时分享部分典型案例。
01危险货物定义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
1. 爆炸品
2. 气体
3. 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6.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7. 放射性物质
8. 腐蚀性物质
9.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
02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按照种类,可划分为单一包装、组合包装、复合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等。
按照危险程度,对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类的5.2项、第6类的6.2项以及第4类的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可划分为I类、II类、III类三个包装类别:
03海关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04海关监管流程
“危包证”是一种俗称,准确地讲是指《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包装性能检验
1.代码申请
性能检验的申报主体是包装容器生产企业。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包装生产企业按照生产地向辖区隶属海关进行代码申请。
2.包装标记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该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该标记应包含生产企业代码。
3.性能检验
海关对代码企业生产的危包实施周期检验。根据危包性能检测情况,检验周期在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间动态调整。同型号危包在单周期内需进行全项目性能检测1次,并需根据周期分别进行1次、2次、3次抽查。
4.证书出具
海关依据有效周期内的性能检测报告,对同一规格的危包实施抽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包装使用鉴定
1.申请主体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即包装使用企业,在农药、消毒液、锂电池、铅酸电池、香水、安全气囊等各类危险货物出口时,均需向生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2.申报要求
危包使用企业需准备好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符合性声明等材料,特殊的危险货物如锂电池,还需提供UN 38.3试验概要。申请使用鉴定时还应提供包装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首次使用的包装容器,还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容物与包装容器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3.现场检验
包装型式、规格、单件重量(容积及毛净重)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或相应运输型式的国际危规包装要求是否相符;包装类别的适用性及使用方法是否合规;包装及配件、附件材料材质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性等。
4.证书出具
海关对出口危包应按照检验批逐批进行,抽样检查危包是否满足每项规定要求,合格后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05危包不合格案例分享
1性能检验不合格
D海关对某公司申报的1批盛装偶氮二异丁腈双层瓦楞纸箱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并取样送检,经实验室检测其样品跌落试验不合格,不符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SN/T0370.2)中II类包装要求。判定该批货物包装性能检验不合格,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该批货物包装不允许用于盛装危险货物运输。
2包装封口破损
J海关对一批出口高效氟吡甲禾灵原药包装实施使用鉴定。该批危险货物包装为闭口塑料圆桶,在对其包装进行使用鉴定过程中,发现闭口塑料圆桶密封器密封圈破损。根据《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要求,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要求企业该批货物不予出口。
3包装运输标签不合格
S海关对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三甲基丁烷进行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货物未加贴危险货物运输标签,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5.2.2包装标志的相关规定。判定以上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4包装标记不合格
B海关在对某公司出口的锂电池组包装实施使用鉴定时发现,该包装未标记危险货物UN编号和正确运输名称,未有锂电池瓦时标记,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企业对该批货物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出口。
5包装封口泄漏
S海关对某公司申报出口的右旋苯乙胺进行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包装密封不严,有部分货物泄漏在包装外表面,不符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的规定。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并出具不合格通知单,不准予其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