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及其他取消出口退税相关文件
答:出口应征税货物是指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出口环节使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常见的主要为“两高一资”货物,即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货物,如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部分塑料及制品等[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等货物]。
答:纳税人可登录新版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文库查询】。
在左侧类别树中选择对应章节后,“商品代码”输入8位海关编码,点击查询,查看出口退税率情况,如下图:
如退税率为0,说明该商品已取消出口退税,可能是出口免税不退税货物或者是出口应征税货物。进一步双击打开“商品码详情”弹窗,查看“特殊商品标识”,如“特殊商品标识”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的,则该商品为出口应征税货物,如下图:
答:
(一)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答:对于代理出口的情形,委托企业应与代理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应按现行规定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和《委托出口证明》,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填写报关单。此类情形下,代理企业属于代理出口,由委托企业履行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义务。
答: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