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关缉违字〔2024〕3号
当事人:三明Y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Y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地址:三明市梅列区******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2年1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盐酸强力霉素、盐酸氨丙啉、氯化铷”等16种商品中,存在申报税则号列与应归入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涉及28票报关单,货值人民币131.39万元。
一、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一)部分商品申报情况:
- 商品“盐酸强力霉素”,涉及1票报关单,申报税则号列为2941909099,应归入29413020,数量为0.5千克,货值人民币4773元。
- 商品“盐酸氨丙啉”,涉及2票报关单,申报税则号列为2941909099,应归入2933599099,合计数量150千克,货值人民币58010元。
- 其他类似情况的商品...
- 商品“对氯苯氧乙酸”,涉及1票报关单,申报税则号列为2941909099,应归入2916399014,数量为0.5千克,货值人民币1705元。
上述15种商品共涉及27票报关单,数量总计1131.6065千克,货值人民币1296279元,申报与应归入税则号列的出口退税率均为13%。
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商品“氯化铷”,涉及1票报关单,数量为1千克,货值人民币17577元。申报税则号列为2941400000,适用出口退税率13%,应归入税则号列28273990,适用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FOB价格为人民币17577元。
以上行为有相关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
- 对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 对出口商品“氯化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76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26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三元支行(账号:9094380018******)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印)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