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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争夺标志性徽标之战,Lacoste v. Crocodile

雅玛森跨境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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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跨境
导读:著名的网球运动员雷内·拉科斯特(René Lacoste)以“鳄鱼”闻名,他将这一形象延伸到了他的运动服品牌“Chemise Lacoste”。带有刺绣鳄鱼标志的衬衫于1927年首次在法国推出,标志着Lacoste品牌标志的起源。

著名的网球运动员雷内·拉科斯特(René Lacoste)以“鳄鱼”闻名,他将这一形象延伸到了他的运动服品牌“Chemise Lacoste”。带有刺绣鳄鱼标志的衬衫于1927年首次在法国推出,标志着Lacoste品牌标志的起源。此后,Lacoste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为鳄鱼图案和LACOSTE文字商标申请了注册。在印度,Lacoste于1983年在第25类商品中注册了鳄鱼图案和文字商标组合(编号400265),以及单独的鳄鱼图案(编号400267)。该商标的使用始于十年后的1993年10月。此外,鳄鱼图案还根据印度的版权法作为艺术作品注册(编号62692/2002)。

与此同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时尚品牌——Crocodile International声称自1947年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使用“鳄鱼家族标志”,包括复合标志,用于服装、体育用品等。它也在印度第25类商品中持有注册商标,其中一个实际上早于Lacoste,涵盖了“Crocodile”文字和相应图案的商标(编号154397,注册日期为1952年6月12日,以及后来的编号540315)。该品牌大约从1997年开始在印度使用这些商标。

不久之后,Lacoste指控Crocodile International开始使用其鳄鱼标志的独立版本(“争议徽标”),该标志与Lacoste的标志极为相似。因此,Lacoste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Lacoste & Anr. v.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 & Anr., CS(COMM) 1550/2016),控告Crocodile International侵犯其版权和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Crocodile International的辩护基于1983年6月17日的一份共存协议,其中双方同意在多个地区(但不包括印度)同时使用某些商标(包括本案争议的商标)。它还进一步辩称,通过1985年8月22日的一封信件,双方的协议范围扩大至韩国、印度、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

根据Lacoste的说法,1983年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印度。

在印度的优先权

法院认为,Crocodile International是印度“复合鳄鱼标志”的先前注册人和使用者,但这并不自动赋予其对复合鳄鱼商标的所有变体的权利。Lacoste通过其1983年在印度的注册(编号400267)以及自1993年以来的使用文件证据,证明了对其独立鳄鱼标志的所有权。这个时间线早于Crocodile International声称自1997年以来对其独立鳄鱼标志的使用。因此,在涉及没有文字元素的鳄鱼标志商标时,Lacoste在印度拥有优先权。

欺骗性相似

此外,由于两个商标都使用鳄鱼图案用于服装,法院认为它们在概念上是相同的。两只鳄鱼的整体轮廓,包括头部形状、背部鳞片的排列和图案、身体的弧度以及尾巴的定位,几乎难以区分。两个设计都表现出类似的攻击性姿态,增强了概念上的相似性。唯一明显的区别在于方向——Lacoste的鳄鱼面向右,而Crocodile International的鳄鱼面向左,但普通消费者可能会认为这一点无关紧要。总体而言,形状、轮廓以及竞争对手标志的关键设计元素的相似性,特别是它们应用于相同产品时,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共存协议

在其辩护中,Crocodile International辩称,1983年共存协议的序言中表明双方有在全球范围内合作的总体意图,这意味着协议的适用范围超出了协议中明确提到的五个地区——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文莱。

法院对此不予认可。法院指出,合同必须以明确和毫无歧义的措辞表达。地域性是商标法的核心,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不会自动赋予持有人在另一个国家的权利,除非通过国际协议或条约明确规定。法院的解释与2011年8月15日新加坡仲裁程序中的部分仲裁裁决一致,该裁决也指出,1983年协议的序言不能被解释为双方在协议规定区域以外共存的约束性义务。法院还强调了另一个相关事实——尽管有该协议,双方仍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和缅甸)就鳄鱼商标持续进行诉讼。

此外,Crocodile International依赖的1985年信件仅被视为对韩国、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和印度的支持或不反对的表达。若要将其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必须得到双方的相互承认,并明确划定双方的权利。因此,该信件作为主张全球共存意图的依据是无效的。

版权

在版权问题上,法院认为双方的鳄鱼标志是独立创作的,无法推断存在抄袭。此外,双方作品的基本概念是相同的——都是以攻击性姿态呈现凶猛鳄鱼的图像。由于相同的基础理念和有限的表现手段,两者之间的相似性引发了“合并理论”的适用,从而驳回了Lacoste关于版权侵权的主张。

结论

在其2024年8月14日的判决中,德里高等法院永久禁止Crocodile International以任何方式生产、销售、提供销售、广告或使用争议徽标,这些行为将构成对Lacoste注册商标的侵权。然而,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法院未给予任何救济,原因是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在Crocodile International开始使用类似商标时,Lacoste已经在印度获得了相当大的声誉。该判决理由充分,有效地解决了Lacoste诉Crocodile International案件在印度产生的多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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