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豁免及加工贸易管理新公告
对美加征关税政策调整与在途货物豁免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和相关调整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加征幅度由84%提升至125%。
对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之间申报进口的“在途货物”,可申请豁免本次加征关税。
具体执行措施如下:
- 一、正常加征范围: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将在现行税率基础上加征本次新增的关税。
- 二、在途货物豁免条件:进口企业需自行核实运输情况,确认货物启运时间和进境时间符合规定,并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内销货物,应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完成内销申报。
- 三、申报要求:“在途货物”报关单需准确填写启运日期,并备注“<加征关税在途货物>”。此外,进口企业需声明符合免税条件,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加工贸易管理新措施
针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保持不变,但增加了以下管理要求: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货物:加工后的成品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 二、加工贸易手(账)册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可通过专用手(账)册管理原产于美国的料件。设立或变更手(账)册时,需在备注栏首位注明“[M]”。
- 三、商品备案要求: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企业,在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需在商品名称首位注明“[M]”,区分原产地为美国的货物。
- 四、物流账册限制: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以上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