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退税实操指南
一、代理退税适用条件
1. 委托方:必须是国内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为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2. 代理方:需具备综服企业资质(在商务部等部门备案)。
3. 业务真实性:生产企业与境外买方需有真实贸易背景,货物实际出口并收汇。
二、生产企业实操流程
1. 代理协议:生产企业与综服企业签订《代理出口退税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登录新电局,选择“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出口退税时录入出口明细的代理证明号。

3.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



4. 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凭证。
5. 单证准备:生产企业需向综服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6. 会计处理:
例:生产企业A委托综服企业B代理出口货物,产品成本80万元,销售FOB价100万元,退税率13%。
- 货物发出:
借:委托代销商品 80
贷:库存商品 80 - 出口完成:
借:应收账款——B(出口货款) 100
其他应收款——B(待退税款) 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 收到综服企业支付出口货款:
借:银行存款 95
销售费用——代理服务费 5
贷:应收账款——B(出口货款) 100 -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3
贷:其他应收款——综服企业(待退税款) 13 -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委托代销商品 80
三、综服企业实操流程
1. 审核单证:综服企业需对生产企业提供的单证进行真实性核查。2. 退税实操:通过新电局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退税。
3. 注意事项:首次退税税务部门会对生产企业实地核查;非首次通常以单证审核为主,高风险可能触发二次核查。
四、政策依据
相关政策公告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2017年第35号、2022年第9号、2023年第15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