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应征税货物相关税务规定解析
背景简介
根据最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8号),以下内容为您详细解读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答:按照《公告》要求,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时,需按内销货物统一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范围及应纳税额计算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执行。
二、纳税人何时办理涉税事宜?
答:根据《公告》,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产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并依照法定申报期限如实完成纳税申报。
三、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公告》,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出口前是否需要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答:根据《公告》,纳税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之前,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未完成登记或存在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先处理相关涉税事宜后再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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