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条例》(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以下简称“GPSR”)将于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商家需要了解并遵守GPSR的相关要求,其中包括商品标签的合规性。本文旨在向商家介绍关于GPSR的标签要求以及示例,以便商家提前进行必要的合规准备。
一、标签要求
商家必须确保所有非食品产品符合《通用产品安全条例》(GPSR),产品标签应上展示以下信息:
1、制造商信息
产品上应标注制造商信息,包括制造商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邮箱/官网URL。参考示例如下:
Manufacturer: XXXXXX
Manufacturer Address: XXXXXX
Manufacturer E-mail: XXXXXX
2、欧盟负责人
产品上应标注欧盟负责人(例如欧代)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官网URL。参考的示例如下:
3、产品识别信息
制造商应确保其产品标有产品类型、批次或序列号或其他可识别追踪产品的要素。参考示例如下:
Batch Number / Serial Number: XXXXXX
4、警告或安全信息(如适用)
若欧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则必须展示商品适用的警告或安全信息,且该信息应以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展示在商品上,具体语言由产品的销售目的地决定。例如:玩具安全警告、化学品危害警告等。
*商家可参考【卖家中心】-【商品实拍图】页面,查看商品有相关警示语要求,若存在如下图所示,商品需要满足“塑料窒息警示语”相关示例中警示语表述“Warning: 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o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 Do not use this bag in cribs, beds, carriages, or play pens. This bag is not a toy.”应该展示在GPSR标签中 (英文仅为示例,请使用销售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语言)。
二、示例参考
为了帮助您理解上述信息,为您举例如下信息的示例,示例仅供参考。
注意:
1. 应确认上述信息与商品资质文件及平台“代理信息申报”处申报的信息一致;
2. 标有欧盟负责人信息的标签可以贴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但是标有制造商和进口商信息(如适用)的标签必须贴在产品上,只有因客观因素无法粘贴或印刷在产品上时,才可以将其贴在包装上或产品的随附文件中;
3. 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需为可联系到对应欧盟负责人、制造商和进口商(如适用)的地址;
4. 如果产品适用欧盟特定的协调立法,需符合相关立法要求;
5. “履行服务提供商”所适用的服务不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97/67/EC 号指令第 2 条第 (1) 点定义的邮政服务、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18/644 号条例 (EU) 第 2 条第 (2) 点定义的包裹递送服务,以及任何其他邮政服务或货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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