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17号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款支付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电子支付系统,并切换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主要事项
- 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
- 自2018年9月15日起,停止使用原电子支付系统的电子担保功能。
- 参与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完成税款支付。
- 海关总署相关公告(2011年第17号、53号公告,2014年第78号公告,2015年第24号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14日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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