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价服务争议:实际赔偿远低于保价金额
案件详情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快递保价服务的纠纷案。米诺公司为一批价值超33万元的高端品牌家具购买了10万元的保价服务。运输过程中,一张价值4万余元的大理石茶几台面发生损坏。
事后,米诺公司再次采购了一张同款大理石茶几赔给客户,价格为3.2万元,并向物流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然而,物流公司依据保价条款的比例赔付计算方式,仅愿赔偿0.96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的《电子运单服务条款》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价条款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约定不明确。根据普通保险常识,消费者一般理解保价价值为货物损毁后可获得的最高赔付金额,而非按比例折算。
由于物流公司未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保价条款对米诺公司不生效。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需向米诺公司赔偿实际损失3.2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在没有约定保价的情况下,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需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如因物流原因导致货物损毁,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若按保价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远低于未保价时的赔偿,则属于减轻物流公司责任的情形。
因此,物流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必须针对保价服务对托运人进行充分提示说明,否则保价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来源 | 厦门日报 作者 | 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