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TEMU致力于促进商品合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TEMU销售的商品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地、发货地和目的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本规则的目的是介绍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CLP)法规》,并帮助开拓欧州市场的TEMU商家充分理解、遵循并满足该法规的合规性要求。
《分类、标签和包装(CLP)法规》(EC) No 1272/2008,以联合国全球协调制度(GHS)为基础,其目的是确保对健康和环境的高度保护,以及化学物质(Substance)、化学混合物(Mixture)和化学品(Article)的自由流动。CLP法规修订了《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 (DSD))、《危险制剂指令》(1999/45/EC (DPD))和部分《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EC) No 1907/2006 (REACH)),自2015年6月1日起,成为欧盟内部唯一执行的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和标签的立法。
CLP在欧洲经济区(EEA)中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直接适用于所有产业(Industrial sector)。它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在将其危险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之前,适当地对它们进行分类、标签和包装。
基于此背景,请商家确保销往欧洲经济区的适用商品符合CLP包装和标签要求。
二、适用范围及分类
1.适用范围
CLP适用于投放在欧洲经济区(EEA)的所有化学物质(Substances)和混合物(Mixtures), 除非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例如:
(a)法规(EC)No 726/2004 中定义的药品;
(b)法规(EU)2019 / 6 中定义的兽药产品;
(c)法规 (EC)No 1223/2009中定义的化妆品;
(d)法规 (EU)2017/746 中定义的侵入性或用于与人体直接物理接触的医疗器械,以及 (EU)2017/745 中定义的医疗器械;
(e)法规 (EC) No 178/2002 中定义的食品或饲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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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C) No 1333/2008 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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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C) No 1334/2008 范围内的食品调味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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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C) No 1831/2003 范围内的动物营养产品;
2.危险分类
CLP法规所定义的危险类别包含物理性、健康性、环境性及其他潜在危险。CLP的核心目标之一即为评估化学物质或混合物是否具有导致其被归入特定危险类别的特性。在这一框架下,危险分类构成了危险性沟通的基础。只要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相关信息(如毒理学数据)满足CLP的分类标准,就会对其指派相应的危险类别和标识,以此识别和传达其潜在的危险性。
2.1现有分类标准
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需要对化学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危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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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分类
统一分类:
针对最受关注的风险类别(如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CMR)和呼吸道致敏性)以及其他特定物质,欧盟实施统一的分类与标识制度以确保妥善的风险管理。这一制度通过《统一分类和标签(CLH)》规定执行。对于那些已经进行了统一分类的物质(详见CLP法规附件VI),统一分类对所涉及的危险种类和分类差异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生产、进口或作为下游用户的企业必须遵守这一分类标准。同时,经销商也可参考C&L Inventory数据库 查询特定化学物质及混合物的的分类信息,但需要注意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并不核验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商家可以进一步综合其他数据来源(例如ECHA 注册物质数据库以及GESTIS 物质数据库 。
自我分类:
如果CLH条目未包括特定的危险类别或存在分类上的差异,您需负责进行独立评估并自行分类。在进行自我分类的情况下(除了遵循CLP法规附件VI中的统一分类标准外),您必须确保您的分类决策合理并有据可依,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与其他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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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混合物分类
化学混合物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进行自我分类,因为它们不受《统一分类和标签 (CLH) 》的约束。混合物分类指南参考:https://echa.europa.eu/support/mixture-classification。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的化学混合物会有特殊的补充信息要求,详情参考以下标签要求。
2.2新分类标准
从2023年4月开始,欧盟实施了新的危险分类和标准,这些新规则根据REACH和CLP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包括生物杀灭剂产品和植物保护产品中的活性物质。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包含了一个过渡时期,确保市场参与者有足够的时间来遵循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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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化学物质,必须从2025年5月1日起符合新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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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在欧盟市场上的化学物质,需要在2026年11月1日之前符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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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化学混合物,新规则将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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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在市场上的化学混合物,必须在2028年5月1日之前符合新的法规。
销售商和供应商需要及时了解和适应这些新的分类标准,确保他们的产品符合新的法律要求。为了保证合规,建议销售商密切关注ECHA发布的最新信息和指南,并准备相应的调整措施,以满足新的法规要求。
三、标签和包装要求
完成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后,确实需要将识别到的危险通过适当的标签和安全数据表(SDS)传达给整个供应链,包括消费者。这是为了确保所有可能接触或使用这些化学品的人都能了解它们的潜在危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管理这些风险。CLP为危险标签元素设定了详细的标准,对于每个危险类别和类别,都有对应的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声明及预防声明等信息。CLP法规还设定了一般包装标准,以确保安全供应危险物质和混合物。
1.标签要求
1.1总体要求:
CLP法规要求必须将标签牢固地粘贴在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直接容器的一个或多个表面上,并且在包装正常放置时,标签内容必须能够水平阅读。标签元素本身,尤其是危险象形图,必须清晰地从背景中显现出来。此外,所有标签元素的大小和间距必须便于轻松阅读,且标识必须清晰且不可磨灭。当包装本身清楚地展示了标签元素时,不需要额外的物理标签。
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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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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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提供的包装中物质或混合物的标称数量(除非包装上其他地方指定了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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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符(Product Identifiers):标签应包括允许识别物质或混合物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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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危险分类标注危险象形图标、信号词、危险说明、预防性说明和其他法规要求的补充信息。
CLP法规同时要求标签内容需要用目的市场的官方语言书写,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
1.2危险标签内容:
1.2.1、危险象形图标 – 最新的危险象形图标的形状为白色背景的红色菱形。您可以根据危险分类对应参考以下图示。
1.2.2、标签不仅展示象形图标,还提供对应的 “危险说明”,以解释象形图的含义。一个象形图可能对应多条危险说明,它们详述了相关物质或混合物可能带来的不同风险。比如,感叹号可能提示物质会引起呼吸道刺激、严重的眼睛刺激,或皮肤刺激等问题。
1.2.3、标签上还需要提供 “预防声明”,指导用户如何安全处理产品,并在意外接触后应采取的措施。
1.2.4、标签上通过 “信号词” 来标示风险等级,其中“危险”(Danger)代表高风险,而“警告”(Warning)则表示风险较低。
1.2.5、标签上还可能包含 “补充信息”,这些信息分为必须提供的和非必须提供的两类。必须提供的信息包括EUH声明(例如EUH014“与水剧烈反应”)、独有配方标识符(UFI)以及其他欧盟法规中规定的要求;非必须提供的信息通常与产品的使用和处理相关,例如“使用前请阅读标签”或“避免接触眼睛”。
危险象形图标、信号词、危险说明、预防性说明和其他法规要求的补充信息 有特定的表诉方式,详见CLP法规附件说明,或参考CLP Guidance 4.4-4.8条。
对于某些特定的化学混合物,CLP Part 2 of Annex II 规定了对应的内容要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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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含有isocyanates的混合物,需要标明补充信息 EUH204 - “Contains isocyanates. May produce an allergic re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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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含有Cyanoacrylate 的粘合剂,应该在包装上使用指定的描述 EUH202 - ‘Cyanoacrylate. Danger. Bonds skin and eyes in seconds. Keep out of the reach of childr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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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含有铅 (Lead)超过0.15% 的油漆涂料,使用描述EUH201 - ‘Contains Lead. Should not be used on surface liable to be chewed or sucked by children’, 如果铅含量少于125ml,可以使用EUH201A ‘Warning! Contains Lead.’
标签示例:
1.3化学混合物中的替代名称
为了维护配方的机密性,欧盟的化学品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可以申请使用替代的化学品名称,避免在标签或安全数据表(SDS)上公开混合物的详细成分。然而,替代名称的使用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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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物质不受社区工作场所接触限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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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名称的使用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确保工作场所能够采取必要的健康与安全防护措施,并合理控制操作混合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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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物质只能属于CLP法规附件I - 1.4.1 (III)部分列出的特定危险类别。
采用替代化学名称根据CLP法规是需要支付费用的,其费用根据公司的规模以及申请中涉及的混合物数量而有所不同。
1.4标签内容豁免
对于小容量包装(如125毫升以下)或难以标记的物质与混合物,CLP法规提供了特定的标签豁免。具体豁免案例详见CLP法规附件一第1.3节。这些特别规定允许供应商在标签上省略通常必须包含的危险说明、预防声明或危险象形图等标签要素。
2.包装要求
CLP第35条包含了含有危险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设计、构造和紧固必须确保内容物在任何时候都不会逸出。因此,包装材料必须坚固、坚固,并且能够抵抗内容物的损坏。可更换的紧固装置必须能够重复重新紧固而不会导致内容物漏出。向公众提供的化学品的包装不得吸引、引起儿童的好奇心或者误导消费者。包装不得具有用于食品、动物饲料、医药或化妆品的类似外观或设计。如果化学物质或混合物是向公众提供的并显示出某些危险,或者产品含有甲醇或二氯甲烷,则必须使用儿童安全紧固件(CRF)和/或触觉危险警告(TWDs)。
另外,一次性洗衣凝珠还需要额外的安全措施,使得包装对儿童不具有吸引力和更难打开,同时需要在包装上要显示警告,提醒父母和儿童看护人员必须将此类产品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具体可以参照CLP第35条(1)(2)和附录II 第3.3节。
四、合规要求
销往欧洲经济区的相关商品需要符合CLP标签及包装要求,不合规的商品不可对欧洲经济区销售。
请注意,本规则只列出了CLP法规重点内容指引, 更多细节需要商家参阅CLP法规及CLP Guidance进行理解,并结合您的实际商品进行标签和包装设计。
以上内容来源Temu卖家课堂。
参考链接:
1. 《分类、标签和包装(CLP)法规》(EC) No 1272/2008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8R1272
2. Understanding CLP
https://echa.europa.eu/regulations/clp/understanding-clp
3. New hazard classes 2023
https://echa.europa.eu/new-hazard-classes-2023
4. Mixture Classification
https://echa.europa.eu/support/mixture-classification
5.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LP Criteria (CLP Guidance)
https://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2324906/clp_labelling_en.pdf/89628d94-573a-4024-86cc-0b4052a74d65?t=1614699079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