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药品监管证件及办理流程
随着海关总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已精简至41种,其中38种已实现联网核查。
一、进口药品通关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对纳入《进口药品目录》管理的进口药品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依法实施监管。
适用范围: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办理通关手续。具体目录详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4号。
提示: 进口药品应办理进口备案,需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
申领材料包括:
1. 《进口药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2. 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4. 购货合同复印件;
5. 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6. 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7. 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式样;
8. 批签发生物制品相关资料;
9. 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二、麻精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麻精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涵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据精神药品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适用范围:纳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详见相关公告。
申领流程及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可参考《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90号)。
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实施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适用范围:具体品种详见《2022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公告2021年第56号)。
申领材料详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四、海关申报注意事项
取得相关证件后,企业在“单一窗口”系统填报信息进行进出口申报。
- 药品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且进口口岸须与监管证件核准一致。
- 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需填写监管证件代码,编号栏填写证件编号。
- 监管证件有效期:《进口药品通关单》为“Q”,《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为“I”,《药品进出口准许证》为“L”。
- 实行“一批一证”、“一证一关”管理,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 特殊监管区域进出药品免予办理监管证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相关部门。
供稿单位:重庆海关(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