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拆封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实践中部分商家以此为由拒绝退货。《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商家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签收≠认可质量
一些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规定》对此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奖品、赠品需担责
商家附赠的赠品、奖品或消费者用优惠券、积分换购的商品若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免费提供或换购为由免责。
商家需遵守赔偿承诺
当商家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时,若商品存在假冒伪劣问题,消费者有权依据承诺主张赔偿,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直播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主体不明的问题,《规定》要求,直播间运营者需明确标注实际销售者,未尽到标注义务的,需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明确平台外支付法律后果
对于商家引导消费者通过非交易平台方式支付的情况,《规定》明确,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商家不得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担责
针对外卖餐饮行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规定》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需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人民网、重庆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