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回复跨境电商二次销售婴幼儿奶粉问题
总局明确二次销售行为处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跨境电商相关问题作出回复。
问:
总局领导,您好!基层执法人员在稽查办案时发现,部分国内商家从跨境电商处购入原装进口的婴幼儿奶粉后,通过外卖平台进行二次销售。这些奶粉未标注中文标签或注册号。请问遇到此类情况,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置?这些商家是否可视为跨境电商销售行为?
总局回复:
-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严格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并要求生产过程符合严格标准;食品标签必须合法,进口食品标签需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 对于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婴幼儿乳粉等特殊食品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对于二次销售其他跨境电商食品的行为,则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来源:市场监督总局、跨境进口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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