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范直播带货乱象
作者:江海晴
编辑:王美琪
7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针对直播带货虚假营销、货不对板等问题,新规将提供更明确的指导和约束。
01 直播带货“人人有责”
“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
具体而言,经营者需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或商品目录等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如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则还需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在消费争议发生时根据消费者要求提供相关方信息和经营活动记录,协助维权。对于“三无产品”,平台应加强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
此外,若直播间运营者或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则需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综上,针对直播电商特点,《条例》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的“人人有责”机制。
02 投诉举报量猛增47.1倍
直播带货问题频发,涉及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且线上线下管理难度大。
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投诉1740.3万件,同比增长32.8%;其中网购投诉举报占56.1%,直播电商投诉举报为33.7万件,较2019年的0.7万件增长47.1倍,市场规模则增长10.5倍。
排名前三的问题为售后服务(7.3万件)、质量问题(6.2万件)、不正当竞争(4.5万件)。不正当竞争增速最快,同比增长2倍。主要问题包括购买“三无”产品、到手商品与展示性能不符及退换货困难等。
《条例》通过问题导向解决痛点,长期来看,其影响包括提升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行业洗牌整合、推动专业化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以及促进产业融合。
从业者需适应新变化,坚持优质内容输出,消除行业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