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保健品成分监管新规
海关对部分成分提出新要求
今年以来,海关对跨境进口保健品的成分监管持续加严。以下是近期针对部分成分的具体监管要求:
- 含辅酶Q10、聚乙二醇、洋甘菊、乙酰半胱氨酸、谷胱甘肽、番泻苷、白藜芦醇等成分的商品,需提供原产国(地区)主管部门允许食用的依据(如食品标准、技术规范或食品卫生证书等)。无法提供的将不予进口。
- 磷虾油产品需提交官方卫生证,且归入1506000090税号项下的磷虾油制品,在进口前须向中国海关申请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并获取在华注册编号。
- 受日本小林制药红曲事件影响,红曲的查控力度显著增强。
- 含明胶的食品清关时需标明来源,动物源性明胶必须确认来自非疫区。
- 此前暂停准入的含奶草、水飞蓟成分商品现已恢复销售。
NMN相关产品特别提示
对于商品名称或规格中包含“不老药”、“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NAD+”等关键词的产品,同样需提供原产地可食用依据。海关总署于今年4月发布风险提示: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
- 消费者购买含NMN成分产品时需仔细阅读电商网站的风险告知书,并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决定是否购买。
商家在进口含有上述成分的商品时,务必提前准备相关材料以规避潜在风险。
(来源:整理自跨境白皮书、跨境进口老歪、海关总署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