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食品类商品合规规范
基本规范事项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规定,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以“食品”名义申报入境的产品需符合以下规范:
- 商品须符合原销售目的国/地区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 商品详情页应清晰展示实物图片及完整的中文标签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主要原料、规格、适宜/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用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及地址等。
- 膳食营养补充类食品需在显著位置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原包装外文警示语需翻译为中文并同步展示。
- 需在页面醒目位置明确告知商品禁忌使用说明。
- 引用的实验数据、功效结论需标明来源(如政府公告、权威机构报告)。
消费者告知义务
跨境电商企业需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告知书内容至少包括:
- 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
- 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不得宣传的内容
1. 功效断言与承诺
禁止使用“100%有效”“零风险”“无效退款”等绝对化承诺表述,或暗示产品为健康“必需”的断言性宣称。
2. 医疗关联暗示
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作用,不得使用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 扩大适用范围
严禁宣称适合所有人群或症状,禁止通过渲染疾病危害诱导消费者恐慌性购买。
4. 不当比较与贬低
不可与其他商品对比以贬低竞品,禁用“最先进”“最佳”等排他性用语。
5. 诱导滥用行为
不得使用晦涩科技术语或借用专家、医疗机构名义背书,禁用哺乳妇女及婴儿形象暗示替代母乳。
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七十六条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 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