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上的境外发货人可以是国内企业吗?
法规依据与概念明确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明确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其中,境外收货人通常为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则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的卖方。
填报时需注明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为英文名。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编码为“AEO编码”,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或其他情况可免予填报编码。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应填报“NO”。境内与境外以关境划分,我国因设立多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故国境大于关境。
具体业务分析
A公司位于保税区并与区外B公司签订货物购买合同,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购入一批货物用于销售。根据填制规范,保税区属于境内关外,因此A公司可视为境外发货人,其英文名称可直接填入。
特殊情况下,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时,可填报“NO”。
知识更新:双重身份备案管理
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允许报关单位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 新设企业需分别申请两种备案,获不同海关备案编码。
- 已备案企业申请另一种身份时,获相应类型编码。
- 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无需单独备案,原编码仍有效。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下载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变更信息需在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
注销时可一次性或仅注销一种身份,办理途径包括“单一窗口”及“互联网+海关”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