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标准申报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及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RCEP原产地标准判定方法
RCEP原产地标准包括:WO、PE、CTC、RVC、CR、ACU、DMI等。为便于理解,以下进行简要说明。
Q1:“WO”标准
适用于在一个RCEP成员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例如水果、动物产品、初级矿产品等。
Q2:“PE”标准
同样适用于在一个RCEP成员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与“WO”标准类似。
敲黑板 划重点
如果货物含有非原产成分,则需根据产品前6位HS编码对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确定具体适用的原产地标准,并在原产地标准栏填写CTC、RVC或CR。
三种主要原产地标准解析
0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C)
当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被归入不同HS编码时,视为发生实质性改变。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改变(2位级)、品目改变(4位级)和子目改变(6位级)。
示例:中国公司使用从俄罗斯进口的建筑用石(HS 2515.20)生产混凝土粒料(HS 2517.49),因发生品目改变,可判定具备RCEP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填写“CTC”。
02: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
通过比较原材料、非原产材料及费用等占比,判断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计算公式如下:
扣减公式:RVC = (货物离岸价格 - 非原产材料价格)/ 货物离岸价格 × 100%
累加公式:RVC = (原产材料价格 + 直接人工成本 + 直接经营费用成本 + 利润 + 其他成本)/ 货物离岸价格 × 100%
示例:某中国制造商生产庭院用伞(HS 6601.10),出口至新加坡。若按任一公式计算得出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则可判定具备RCEP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填写“RVC”。
03:加工工序标准(化学反应CR)
适用于在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货物。适用范围主要集中于第29章(有机化学品)和第38章(杂项化学品)。需要注意的是,溶于水或其他溶剂、去除溶剂、添加或去除结晶水均不属于化学反应。
补充规则解析
ACU(累积规则)
规定生产中使用的来自其他RCEP成员方的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填写时应注明“ACU”,例如“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但“WO”标准不能与“ACU”同时使用。
DMI(微小含量规定)
对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若非原产材料价格不超过FOB价的10%(第50-63章货物也可按重量计算),仍可获得原产资格。填写时应注明“DMI”,例如“CTC DMI”或“CTC ACU DMI”。
小结
WO、PE、CTC、RVC、CR可单独使用,而ACU和DMI必须与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