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公告
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现将海关获取跨境电商平台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需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以供验核。
二、开放的数据内容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数据。
三、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
公告原文及附件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联系人:蔡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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