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了《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口企业适用政策条件
-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且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 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能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需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退税率执行时间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备案与申报要求
出口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启运港退(免)税备案,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完成备案。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
- 填报申报明细表时,“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
- 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启运港退(免)税。
税务审核与复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及启运数据、结关数据和撤销数据,审核并复核启运港退(免)税业务。
对异常情形分别处理:
- 启运数据中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结关数据调整或追回已退(免)税款。
- 涉及撤销数据的,根据规定调整或追回已退(免)税款。
- 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收到相关结关数据(到期未结关数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特殊情况处理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暂不追缴已退(免)税款。如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前仍未收到结关数据,则追回已退(免)税款。
对于已调整或追回退(免)税款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和次年未结关数据,若后续办理了结关核销手续,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数据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
无纸化申报
2018年4月10日以后海关对实施启运港政策出口的货物不再签发纸质报关单,因此出口企业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无需提供纸质报关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