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跨境电商平台需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
核心内容: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
为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海关总署现就实时获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作出如下要求:
-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须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以供验核。
- 开放的数据范围涵盖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 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下载请参考原文链接。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