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无偿加班,你敢吗?
今天想和大家来聊聊一条被很多人吐槽的深圳某公司制度——“深圳某公司要求员工每月加班必须满30小时,否则“乐捐300元”。
“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这句话让许多跨境工作者炸毛了。该帖子在微博上被广泛传播,话题累计阅读量高达1.9亿次。
职场加班文化盛行,作为员工来说,到底有没有权利拒绝加班呢?
加班不足 30 小时捐 300元
根据媒体挖出的情况,该公司主营各大外贸电商平台,于2014年成立。
该公司在9月1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要求所有运营和开发,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加班到晚上20:30给予20元以内餐补。如每月加班未达到30小时,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月。
把强制加班和罚款说得那么人畜无害,让不少网友当下跳脚。在不断深挖下发现,其加班情况与在某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无强制性加班要求”、“加班可申请调休”完全不符。
如此前后不一,强制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本就是违反劳动法,还冠以“乐捐”的名头变相克扣,引发一众网友群嘲:
圈王深圳,只有活着没有生活。
为什么啊,劳动法难道是摆设?
加班不足30小时要捐300,说得好听点就是捐,说白了就是罚款。
这不是内卷,这是病态。
深圳?20元餐补打发要饭的呢,就这还加班。
现在都开始强制加班,完不成加班额度还要倒赔三百块给公司,这种公司是把员工当成奴隶使唤了!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虽然说这是公司内部定的规章制度,但公司内部执行的制度也要看排在第一位的劳动法。
还真应验了那句段子:以后深圳就平时打工,周末静默,没有娱乐,纯打工,卷死北上广。事实上,被曝光出来的可能也就是冰山一角。
畸形加班一再重演
“加班超过30小时的一堆的,只是没那么厉害明文规定写出来。”
在跨境行业,加班似乎变得很正常。有卖家说,他们公司老板想要员工加班,最好加班到晚上八九点。但公司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给员工加班工资,而是加班的总时长达到了他们要求的时间,才有加班工资。更无语的是计算的加班时间,它是在下班时间的基础上,推迟半个小时来计算。
有的卖家吐槽:“我们公司。。。单休就算了,加班还不是自愿的,是被动的,用加班的时间来调休,说要换成加班费的话就15块钱一个钟,主要是自己的工作调休的话就会堆到第2天。。。。不敢调休。。”
加班在跨境是一件比较寻常的事情,即便如此,很多员工还是选择忍气吞声,更多是因为无奈,毕竟工资、晋升机会等都掌握在管理层手里,“不老实”的代价或许是失业、一家子的柴米油盐无着落。
或许,加班不可避免,但是加班的时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这里有两个重点:
加班是需要协商的:加班是要跟员工协商的,不是公司想怎么内部规定都可以的。
如果因公司违法规定,申请离职可要求赔偿金: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提出后,公司不更正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同工人日报所言,期待有关部门的调查能够尽快回应公众关切,同时希望全社会能更加关注部分企业“门一关、我为王”的问题,打破某些人“这是公司内部事”的思维逻辑和侵权惯性,让劳动者的合法维权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和维护。
而身为员工,也要多关注自己的身体状态,对不合理的加班制度说不。法律底线不容践踏,员工权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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