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正式发布以来,在中央各部委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围绕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各项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初步构建了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政策与制度框架。本文将对迄今为止已公开发布的相关政策进行分类整理,以供参考。
顶层设计
税收政策
(2020年6月23日)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配套政策】省政府(2020年8月26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2020年12月15日)
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2年9月15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2月23日)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2024年1月9日)
(2020年6月23日)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配套政策】省税务局(2020年7月31日)
省税务局等部门(2021年3月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8日)
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9月27日)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2022年12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3月1日)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30件)、手机(4部)和酒类(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配套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1年2月2日)
海关总署(2021年2月3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3月21日)
海关总署(2020年7月6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2020年7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29日)
海口海关《关于对海南离岛免税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特定附条件放行监管创新模式的公告》(2020年10月9日)
省政府(2021年7月31日)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境内建造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配套政策】税务总局(2020年12月2日)(2020年11月11日)
对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2020年11月30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1年12月24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2021年1月5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8月15日)
省政府(2023年12月30日)
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2月8日)
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7月26日)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海南洋浦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在启运港(经停港)出口退税(所退税种为增值税)。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含税油(上述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12月14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2021年3月10日)
海关总署(2021年3月4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2年2月14日)
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21年7月8日)
在特定区域(目前为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
【配套政策】海口海关(2021年7月13日)
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2024年9月5日)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人才政策
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9月21日)
【配套政策】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2020)》《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2020)》(2020年9月22日)
(2021年9月26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2020年9月23日)
【配套政策】省委人才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2)》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2020年9月27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聘任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2月27日)
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若干政策措施》(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