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说明
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管制或管理的物项和技术。
三、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 2024 年第 51 号公告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公告的规定为准。
报关说明
1、以任何方式进口或者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都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也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部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业务答复函)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十二批。
“非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核减数量;“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一证一关”制是指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
目录说明
1.目录内第 1 项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此种受控物质或混合物,制成品包括气溶胶、制冷空调/热泵设备、聚氨酯预聚体、泡沫制品、组合聚醚、灭火器、除尘产品、发胶产品等。
2.目录内第 1 项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在加工贸易项下物料、成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的,或者相关设备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发生消耗臭氧层物质自然损耗的,进出口单位在办理内销或核销时免于申请领取进口审批单、进口许可证。
3.目录内第 1 项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物品、捐赠、退运、残液需凭进口许可证进口。
4.第 2 至第 14 项所列货物为旧机电产品。
5.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报关说明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2、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一证一关”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
目录说明
1、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标有“*”的货物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2、目录内所列第 35 项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此种受控物质或混合物,制成品包括气溶胶、制冷空调/热泵设备、聚氨酯预聚体、泡沫制品、组合聚醚、灭火器、除尘产品、发胶产品等。
3、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以货物种类及货物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报关说明
1、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一证一关"指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