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作为数字贸易新业态,具有联系各国贸易、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健全国际税收体系和维护各国间贸易公平环境,科学的纳税措施至关重要。本文先介绍全球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发展背景、全球主要国家或地区的跨境税收政策,从全球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中分析税收政策发展趋势,最后指出我国应该提高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站位,积极共建国际税收体系,并从提高限额、加强税收征管互助、强化政策支持、推动电子发票互通等方面完善我国跨境电商财税政策和措施。
全球主要国家或地区跨境税收政策情况
1.中国
为了促进内外贸双循环发展,我国政府部门不断调整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为扩大跨境电商出口规模,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2019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且零售出口享无票免税政策;2023年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关税〔2023〕4号),对特殊监管码项下申报出口的符合条件退运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已征收的关税予以退还,出口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的规定执行。为促进跨境电商进口发展,2018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调高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和年度交易限值(单次5000元,年度2.6万元)。2020年3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45号),符合条件的退货相应税款不予征收。
2.欧盟
早在2017年,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就通过了一项涉及跨境电商的跨境增值税法案(Cross-Border VAT Rules)。此法案按照计划在2019年和2021年分两部分实施。2023年5月17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全面进行关税改革,将新设欧盟关税总署。改革方向主要从政企新伙伴关系、数字化智能海关查验和新时代电子商务这三个方面进行。将致力于欧盟跨境贸易风险管理和优化海关查验方法,计划取消货值150欧元以下免税政策。欧盟发布的《平台税收透明法》(PStTG)已正式生效,根据该法规的规定,跨境电商平台需要收集平台入驻卖家数据,并主动向各国税务部门上报卖家信息和收入。
3.美国
美国46个州或地区对跨境电商采取零销售税,只有新罕布什尔州、特拉华州、德克萨斯州、华盛顿州以及俄勒冈州五个州采取低销售税。规定每人每天海外进口物品的免税额从原来的200美元提高至800美元,低于此阈值的商品无须缴纳关税和税收(Duties and Taxes)。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税务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ATO )成立专门的避税工作小组针对跨境电商和数字经济行业开展合规工作,并宣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进口不高于1000澳元的低价值商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低价商品包括服装、电子产品和化妆品,税率为10%;价值超过1000澳元的进口商品由进口商向边境处支付。
5.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对进境物品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按照货物实际价值征收18%的增值税;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税率依商品种类和数量而有所不同,并按照商品数量和价值两个方面计算。2017年11月24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颁布第1861号令指出,2018年7月1日前入境的包裹需要提供收货人的俄罗斯个人税号,以及购买下单的电商网址,否则将做退回处理。为了防止超额购买,因为俄罗斯公民每人每月跨境购物免税额为1000欧元,且重量不超30公斤;每次入境携带货物总值不超10万卢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公民每人每月自欧亚经济联盟之外国家网购免税额从1000欧元降至500欧元。2023年4月1日起,俄罗斯实施新的清关税额规定,公民个人跨境购物免税额度调整为不超过200欧元。目前,俄罗斯政府准备取消在境外网站购买入境的商品免税进口门槛,并统一征收5%的关税。
6.英国
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Her Majesty's Revenue and Customs,HMRC)规定在线市场销售商品时,无论商品从英国境内还是欧盟境内发货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超过年度85000英镑应税营业额的跨境电商的卖家需注册增值税(VAT)账号,或由在线市场运营商代为申报。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取决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类型,优惠税率5%,标准税率为20%。
7.德国
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根据已生效的欧盟《平台税收透明法》法案,要求跨境电商平台收集卖家数据,并及时上报卖家信息和收入。受到税务新规影响的平台入驻卖商家包括扣除费用、佣金和税费后,营业额在一个日历年超过2000欧元的卖家,以及在平台销售超过30笔的卖家。平台需要收集自然人(包括独资经营者)纳税识别号(IdNr)、法人实体(GmbH)和合伙企业的税号。
8.阿根廷
阿根廷政府2015年1月22日颁布网购新规,在公民跨境在线购物时须填写税务申报表,并在海关提取货物的同时提交此表,每个跨境在线购物的人每年只允许两次免税海外购物,且价格总计不超25美元,超出部分将按照50%的税率缴纳关税。此外,自2011年阿根廷首次执行外汇管制后,阿根廷公民在进行跨境在线购物时交易用的信用卡将被税收征管机构征收35%的税款。
9.乌克兰
2018年乌克兰国家税务局发布跨境购物新规,每人每月购物包裹不超3个,每个包裹价值不超150欧元不收取增值税;进口额超过450欧元需支付关税;所有订单不可使用经济类物流服务;公民个人旅行携带商品进境规定不超过500欧元的货物不征税,但只适用一个人每3天跨境购物1次,每人每天可携带不超50欧元的免税货物,以限制进口二次售卖行为。自2008年5月16日乌克兰加入WTO后,平均关税水平降至6.3%,中国被列入享受优惠关税税率(50%)的国家。
10.日本
日本跨境电商一般会涉及关税、消费税(等同于中国的增值税,有销项和进项)、法人税三种。日本国税厅规定在日本境内发生的交易都属于日本消费税征收范围,若交易发生时交易物品在日本境内也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日本政府自2020年4月起对出口到日本的货物按照“逆算法”征收关税,即通过卖家销售链接上的售价减除平台各项成本支出后,再由日本海关核定进口申报金额。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跨境电商需申报消费税,否则可免于申报,且不能对进项消费税进行抵扣。根据日本海关的规定,每次申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超过1万日元的商品可免征关税。对于邮寄包裹而言,一个包裹内所有物品总价值不超过1万日元可免征关税,若当从一个发件人发送给一个固定收件人时,货物被拆分包裹(为了避免超重限制等目的),则同一收件人的所有包裹总价值不得超过1万日元可免征关税(皮包、手袋、服装、皮鞋等不适用)。
11.韩国
韩国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关税和消费税。韩国政府对符合规定的跨境电商适用网络登记制。税收征收主体包括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对消费者购买的小额跨境电商产品,允许享受一定免税额度。通过邮件清关入境的货物价值不超150美元时免征关税和税收。在韩国境内销售跨境电商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年销售额超过3亿韩元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12.巴西
2023年8月,巴西颁布新的税务合规计划,巴西税务局宣布对所有销售跨境商品的电商平台或卖家征收17%的商品和服务流通税(ICMS),为保护巴西本土商家利益,确保享有与跨境卖家平等的税收待遇。在新政下,50美元以下的跨境包裹虽然继续免除关税,但需要缴纳ICMS;超过50美元的包裹除了需要缴纳60%的关税外,还需缴纳ICMS。
13.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的商品和服务税(GST)是基于增值部分的消费税,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和分销阶段征收,包括进口商品和服务。2024年初,马来西亚税收新政正式颁布,要求进口至马来西亚价值低于500令吉的商品在线上销售时需要缴纳10%的低价商品税。另外,根据马来西亚皇家海关总署(RMCD)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将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付、分发和运输货物、文件或包裹所产生的物流服务费用征收6%的增值税。
14.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政府的海外供应商注册制度规定,新加坡境外供应商的全球营业额超过100万新币,且向新加坡客户销售低价值商品超过10万新币时,必须注册商品和服务税(GST)税号。货运代理人或电子市场运营商也需要注册GST。根据《海关法》第11条,低价值商品免交关税和消费税,但需要缴纳GST。自2024年始,新加坡政府要求对进口价格低于入境价值门槛400新币的产品征收9%的商品和服务税。
15.泰国
泰国财务部表示将调整电商税收框架,对进口价格不超过1500泰铢的商品征收7%的增值税,以避免廉价商品涌入及保护本土企业公平竞争权利。初步方案是将享受增值税豁免权的产品金额下调至1000泰铢以内,且在网络销售的外国企业或进口商需要在泰国税收征管系统注册。2024年1月1日,泰国税务局要求在纳税周期内收入超过10亿泰铢的泰国电商平台,必须设立专门账户向税务局提交电商卖家的收入信息。
全球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发展趋势
1.通过降低跨境电商进口征税起征点以平衡和实体零售之间的竞争
通过对主要国家对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调整来看,各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降低跨境电商进口征税的阈值,部分国家已着手研究取消此门槛,目的为降低跨境电商对实体零售的冲击。虽然多国或地区都出台了不同针对跨境电商进口税收相关政策,但其实也为中小企业留有一定税收支持空间,设置了免税额度和抵税额门槛,且保留了对部分生活必须品或自用物品的免税政策,体现了对中小电商支持和保护的政府行为。
2.借助数字技术解决跨境电商税收征管痛点
在逐步调整税收政策的同时,借助数字技术的运用,不但可以解决税收征管部门监管难的问题,也可以有效降低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管理成本。部分国家或地区开始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注册增值税号和联动海外仓等手段,以匹配销售和进货的税收关系,同时还要求跨境电商平台接受连带监管责任,并及时代扣代缴税款。同时,为了应对新的跨境电商征税政策,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部门要求电商企业通过在其官网简易注册,使需要纳税的跨境电商企业降低了跨境不便带来的税务成本。有些国家或地区通过区域经济联盟的方式,使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一站式服务,在区域内各国家或地区享受简化的纳税服务。
3.不断优化进口税收政策以调整与非税收管理手段的关系
部分国家或地区调整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同时,通过质量管理等非税收措施完善跨境电商监管,比如日本出台《输入关系他法令》类似于对进口商品的商检,以协助海关管理禁止进口或者限制进口的商品。若在亚马逊日本站销售《输入关系他法令》限制的相应类目产品,在进口清关环节需补充提供相应部门出具的许可证。
4.通过多边合作解决确认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主体的问题
跨境企业在交易发生国未设置常设机构或经营场所,为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增加了难度,也增加了界定销售的是商品、服务还是无形资产的难度,增加了逃避税风险。各国开始研究新的跨境税收治理体系,并加大合作力度,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筑起新的税收壁垒,维护本国企业竞争优势,如欧盟已废除远程销售起征额和终止低于22欧元的进口增值税豁免。
我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建议
1.提高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站位
立足跨境电商长远发展,完善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体系势在必行。各国借助制定的进口税收政策来调节多边贸易间的平衡和不同贸易模式下的竞争。而全球主要的跨境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和博弈也侧面反映了各国之间追逐利益分配的现状。各国通过进口税收政策形成商品价格壁垒以维护本国利益,我国实施的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及正面清单制度也是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跨境电商进口渠道,引导跨境电商走向合规之路。税收政策制定部门要根据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情况和人民生活需要等因素,逐步优化完善税收政策,稳定我国跨境电商现有竞争优势,拓展全球业务范围,助推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顺利出海。
2.积极共建国际税收新体系
面对全球税收征管新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创新跨境电商税收新规则、新体系。我国应积极参与跨境电商新秩序的建设,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就跨境电商税收改革与他国开展双边或多边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税收政策研究经验,扩大跨国税务合作领域,推动建立多边税收合作机制和国际税收问题与争议协调解决机制,共同打击跨境电商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充分发挥大国作用。
3.完善财税政策,持续提升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实力。
通过进一步施策,扩大跨境电商贸易额增长。可根据跨境电商发展情况调整限额,从而更好地满足人们消费升级的需求。进一步研究近年消费需求变动较大的商品,调整或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4.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征管互助。
一些国际税收合作平台应运而生,为情报交换和征管互助起到了桥梁作用,比如“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Tax Administration Cooperation Forum)、全球增值税论坛(Global Forum on VAT)、OECD税收征管论坛((OECD Forum on Tax Administration),为实现国际涉税信息的全面收集和分享、多边合作的高效交流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国应依托“互联网+税务”模式,充分掌握跨境电商交易信息和业务经营活动状况,提升税务征管工作效率,及时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和措施。同时,打造多边数字税收征管平台,共建全球涉税信息数据库,在国际税收互惠的框架下,实现各国税务征收部门合作共享。
5.强化“一揽子”政策措施支持
充分研究和分析国际上先进地区的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根据各国或地区的贸易特点,制定我国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等“一揽子”政策,在方便企业及时退税的同时,还能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竞争力。国际上跨境电商贸易之间的较量不仅是税收政策方面的博弈,也是跨境电商配套制度和新技术应用等多方面的竞争。要优化金融、外汇、通关等方面的配套制度,系统提升跨境电商的政策支持能力,确保我国跨境电商具有长足发展的能力。
6.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电子发票互通
加强新技术的应用,在国内税务数电票发展的基础上,推动我国跨境电商纳税电子发票国际化和数据共享,实现更高层面的贸易互通。有效避免各国或地区的税收流失和双重征税,促进跨境电商税收公平,确保各国和地区的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稳定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