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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说关务合规|2024年11月全国海关典型处罚案例分享

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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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跨境
导读:海波说关务合规|2024年11月全国海关典型处罚案例分享
11月已过,又到了整理处罚案例的时候了,现选取11月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避坑。

案例一:进料料件内销方式申报进口,实际原产国为美国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8月15日至2024年2月6日,当事人以进料料件内销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控制器、热交换器、开关、通止阀、同轴电缆等货物,总价共计CIF123096.57美元,报关单号为XX,申报原产国分别为墨西哥、德国、中国等。经查,实际货物原产国为美国,当事人进口货物原产国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国家税款人民币
179782.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

案例二:保税电商方式进口,无法提供相关资料,限期未改正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1月 3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 (监管方式代码1210)申报进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XX,商品为4种安佳成人奶粉。2023年 10月31日,海关对上述1票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保管情况进行了检查,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票报关单的有关个人交易记录明细、 会计凭证等资料。10月31日,海关向当事人出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限期改正通 知书》之日起7日内进行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予改 正。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 二条、第七条之规定,构成违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三:未经海关同意,制作了假铭牌改动了产地和生产商,擅自更换货物标记

2024年6月4日,当事人从中国台湾采购两台卧式数控车床,价值146.0499万元,以“保税区仓储转口”的监管方式进口到AA综合保税区,由AA保税区2024年7月8日运输至BB综合保税区。当事人委托XX向海关申报,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申报原产国地区为“中国台湾”,保税核注清单号(进口)号“XX”,准备报关后出口至俄罗斯。2024年8月27日海关对涉案货物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制作了假铭牌改动了产地和生产商,擅自更换货物标记。上述行为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并未向海关报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案例四:区内物流货物方式进口货物,涉及固废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6月17日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尼龙捆扎带(旧)37490千克,申报总价为CIF3749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5609000000,报关单号为XX。经鉴定,该批货物纤维成分为聚酯纤维100%,与报关单上申报“尼龙制”不符,根据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该批货物属于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五:擅 自抵押设备账册,构成程序性违规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3月13日 保税区海关保税部门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允许,擅 自抵押设备账册(账册编号:XX)中205台 (个)设备,构成程序性违规,价值4291468.79美元,案值 人民币36892071.4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 一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一 )》(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二条第 ( 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22000元。

案例六:实际支付滞期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

经调查查明:2022年4月11日,当事人以本公司为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按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木薯干一票,申报数量39660.2吨,总价9320147美元,报关单号为XX。
经查,当事人在进口上述木薯干过程中,因卸货产生滞期费728085美元,在船运公司给予7万美元折扣后,于2022年8月3日,向船运公司实际支付滞期费658085美元,且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当事人实际支付滞期费中产生在进口货物起卸前的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并向海关申报。经计算,当事人上述漏报滞期费行为涉及漏缴税款251172.15元。
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主动向海关交纳案件保证金50万元。当事人在进口木薯干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滞期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2万元的从轻处罚。

案例七:完税价格仅为酒液和人工灌装费用,未申报酒瓶等包装材料费用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05月15日至2024年05月1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麦昆XO白兰地6批次,报关单号分别为:XX。经查,上述货物申报价格仅为酒液和人工灌装费用,未包含酒瓶等包装材料费用共计人民币95258.52元,经集同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84595.95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46005.27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46,021.76元,低报部分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8.9万元。当事人上述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应纳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没人民币10.35万元。

案例八:因外商临时取消交易退运,贸易方式申报错误

梅县线艺通信元件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以“退运货物”贸易方式(4561)向海关申报进口:变压器2700个、电感38499个、线圈23004个、包装泡板190.47千克等货物一批。经查,上述货物系因外商临时取消交易退运,进口时应采用“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梅县线艺通信元件有限公司将本因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按照“退运货物”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涉嫌申报不实。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漏缴国家应缴税额人民币20413.16元。
当事人公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边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九:要求企业做后续处置,但企业并未做后续处理且擅自出区贩卖

2023年6月9日,XX公司申报了2票进口报关单,货物为化妆品,为综保区二线出区报关单,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于申报当天完成海关审单系统自动放行。2023年6月17日,该企业申请对上述2票报关单出具检验检疫单证。海关经审查发现XX第1项商品“吾若滋润精华乳”与一线报关单XX第14项商品品名不一致;XX第1项商品“ORIGINS韦博士灵芝焕能强韧精华水”和第5项商品“ORIGINS韦博士灵芝焕能强韧精华水”国妆网备进字备案号已于2023年6月12日注销,无法满足申请出证要求。因此海关未对上述2票报关单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要求企业改单做后续处置,但企业并未做后续处理且擅自出区贩卖。
2023年7月26日该企业申报了1票进口报关单,货物为化妆品,为综保区二线出区报关单,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于申报当天完成海关审单系统自动放行。2023年8月1日,该企业申请对该票报关单出具检验检疫单证。海关经审查发现:该报关单资料不齐。因此海关未对该票报关单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要求企业做后续处置,但企业并未做后续处理且擅自出区贩卖。2023年9月1日,该企业到海关业务现场,向海关主动告知上述3票报关单未经检验检疫出证,擅自出区贩卖销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自诉其违法原因为对海关业务规程不清楚,误认为二线商品出区的检验检疫证可以在出区后进行补报。经海关审查,该企业的3票报关单未经检验检疫出证擅自出区贩卖销售情况属实,涉案货物总货值274万元,现已全部完成销售并无法追回。经我关核查,企业销售该批货物违法所得合计101874.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01874.16元整。
文章来源:【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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