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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设计申请常见问题:申请的前提——可专利性

柏斯特国际知识产权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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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美国外观设计申请常见问题:申请的前提——可专利性

Part.1常见问题三:美国外观设计申请前提——可专利性

对于任何一项申请来说,除了要了解其申请要求,申请步骤外,还需要了解的是它的申请前提。
我们需要知道,究竟自己到底符不符合申请所具备的条件?自己辛苦研究出来的成果到底符不符合申请要求?在自己之前有没有人申请过类似的专利?
今天为大家带来《美国外观设计申请前提——可专利性》相关内容。

Part.2一、第102条 可专利性的条件:新颖性和丧失获得专利的权利

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个人有权获得专利:
1、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发明在本国已经为他人所知或使用,或者在本国或外国已被授予专利或者被记载在出版物上的;
2、在向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日以前,该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被授予专利或者被记载在出版物上已逾1年,或者在本国公开使用或销售已逾1年的;
3、他已经放弃该发明的;
4、在向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日以前,该发明已经首先由该申请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受让人在外国获得专利,或者使他人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人证书的主题,而向外国提交的关于专利或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之日是在向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日12个月以前;
5、该发明在下列申请或专利中已有叙述的:
①他人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在美国提交,并根据第122条(b)款公布的专利申请;
②根据他人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在美国提交的专利申请而授予的专利,但根据第351条(a)款定义的条约提交的国际申请,为本款的目的,只有在该申请指定美国并根据该条约第21条(2)款以英语予以公布的,才有本款规定的在美国提交的申请的效力;
6、请求授予专利的主题并不是他自己发明的;
7、①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进行的抵触程序期间,涉案的另一发明人证实,在第104条允许的限度内,该发明人在此人完成发明以前,已经作出了该发明,而且没有放弃、压制或者隐瞒;
②在该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另一发明人已在本国作出了该发明,而且没有放弃、压制或隐瞒。在根据本款确定发明的先后顺序时,不仅应考虑该发明的各自构思和付诸实施的日期,而且还应考虑最先构思而最后付诸实施的人在另一人构思之前已有的努力。

Part.3二、第103条 可专利性的条件:非显而易见的主题

1、一项发明,虽然不是像本编第102条所述已经完全一样地披露过或者叙述过,但是,如果申请专利的主题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是这样的微小,以致在作出发明时,该主题整体对其所属技术领域具有普通技术的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得授予专利。可专利性不应根据作出发明的方式而予以否定。
2、①尽管有“1、”的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及时选择根据本款处理时,一项使用或者制造具有第10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本条1、款规定的非显而易见性的一种组合物的生物技术方法,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认为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A)关于方法和组合物的权利要求都包含在同一专利申请中,或者包含在具有有效的同一申请日的不同申请中;
(B)组合物和方法(在其发明时),都属于同一人所有,或者负有必须向同一人转让的义务。
②根据上述①项对方法授予的专利:
(A)也应包含该方法中使用的组合物或者依该方法制造的组合物的权利要求;
(B)如果该组合物的权利要求包含在另一专利中,则虽然有第154条的规定,仍应使其与该另一专利在同一日期满。 
③为了上述①项的目的,“生物技术方法”意指:
(A)一项用改变遗传或者其他方法诱导单细胞或多细胞生物的方法,以
(i)表达外源核苷酸序列;
(ii)抑制、消除、增大或改变内源核苷酸序列的表达;
(iii)表达特定的生理学特征,且该特征并非与该生物自然相关;
(B)产生表达一种特定的蛋白质(诸如单克隆抗体)的细胞系的细胞融合法;
(C)使用上述(A)目或(B)目所定义的方法所生产的产品的方法,或者结合(A)目和(B)目定义的方法所生产的产品的方法.
3、①另一人开发的主题,仅根据本编第102条“5、”“6、”和“7、”各款之一或更多款的规定,才属于现有技术的,如果该主题和要求保护的发明在该发明作出时,属于同一人所有或者负有必须向同一人转让的义务的,不应根据本条排除其获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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