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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魔爪Monster Energy怪兽能量饮料

雅玛森跨境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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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分析:魔爪Monster Energy怪兽能量饮料
随着万圣节临近,是时候回顾德国专利法院关于流行的怪兽能量饮料的一项“可怕”决定了。

背景

2017年,FOKUS BILGISAYAR SANAYI VE TICARET LIMITED SIRKETI(“Fokus”)为其国际注册号1352854指定了德国,注册了以下标志:

案例分析:魔爪Monster Energy怪兽能量饮料

它涵盖了尼斯分类第9类的“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鼠标、鼠标垫、笔记本电脑携带包、笔记本电脑保护套、笔记本电脑携带箱、适用于笔记本电脑的箱子”。

怪兽能源公司(“MEC”)提出异议,部分依据欧盟商标号002784486“MONSTER”,该商标在第32类注册,用于“果汁饮料、软饮料、碳酸软饮料、气泡水、苏打水和添加了维生素、矿物质、营养素、氨基酸和/或草药的气泡水”。

MEC声称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并损害了其在能量饮料领域的知名商标。

德国专利和商标局部分支持了异议,认为Fokus的商标在“鼠标垫、笔记本电脑携带包、笔记本电脑保护套、笔记本电脑携带箱”上不正当地利用了MEC商标的声誉。

双方均向德国专利法院上诉。

德国专利法院的裁决

德国专利法院支持了Fokus的上诉,驳回了MEC的上诉,从而完全驳回了该异议(案件号30 W (pat) 78/21)。

没有真实使用

法院发现,在Fokus提出请求后,MEC未能证明其“MONSTER”商标的真实使用,因为以下形式的实际使用改变了“MONSTER”商标的显著性(《欧盟商标条例》第18(1)(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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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意MEC,认为添加“ENERGY”一词并未改变其显著性,因为它只是描述性词语,并且字体比“MONSTER”小且不同。

法官们认为,爪子图案的使用改变了该文字商标的显著性案例分析:魔爪Monster Energy怪兽能量饮料。消费者会将文字和图案元素视为一个商标,而不是两个独立的标志,因为它们的风格相符。两个元素传达了类似鬼车的形象,MEC形容其为“前卫和激进”。

最终,法官并未对爪子图案是否改变“MONSTER”文字商标的显著性做出最终裁定,因为他们认为图形样式的案例分析:魔爪Monster Energy怪兽能量饮料使用确实案例分析:魔爪Monster Energy怪兽能量饮料改变了显著性。

尽管如果文字商标以标准字体使用,其显著性不会改变,但德国专利法院认为MEC使用的字体并非标准字体。它显眼且具有符文般的特征。特别是,该元素案例分析:魔爪Monster Energy怪兽能量饮料不会被轻易地视为字母“O”。其他字母也具有不寻常的比例。

由于字体的显著性,普通消费者不会将“MONSTER”一词与案例分析:魔爪Monster Energy怪兽能量饮料其他字词案例分析:魔爪Monster Energy怪兽能量饮料等同。

基于知名商标的索赔无效

即使假设MEC已证明其真实使用,法院也认为基于知名商标的索赔条件并未得到满足。

  1. 法官们接受了“MONSTER”商标的声誉,但其程度被认为较低。MEC声称在相关期间内其在德国的能量饮料市场份额在15%到17%之间。然而,法官们认为该商标是为广泛的商品类别注册的。法院对能量饮料是否构成单独市场细分表示怀疑,或者在确定声誉范围时,是否更广泛的软饮料或含咖啡因软饮料市场才是决定性的。法官们认为,商标所有者不能仅对一个狭窄、任意定义的市场声称高市场份额。

  2. 在接受“MONSTER”商标的低声誉程度后,德国专利法院认为,相关公众不会与争议商标建立联系。

a. 法官们否认了视觉相似性,因为争议商标的风格化设计。语音和概念上的相似性被认为较低,因为争议标志不会被轻易地视为“MONSTER”一词。特别是字母“M”、“N”和“T”并不容易被识别。该标志可能被理解为“iT(I)OSLER”或“MO(?)SLER”。

b. 商品被认为是不同的。能量饮料与计算机及其配件没有关联。能量饮料行业市场领导者红牛(Red Bull)提供周边产品的事实被认为不足以证明商品之间的联系。即使是市场领导者,也不能仅通过单一公司的行为推断公众的看法。

MEC关于其在游戏行业的许可协议的证据(包括PlayStation和Xbox控制器上使用“MONSTER ENERGY”商标)以及MEC专门的游戏网站未被考虑,因为这些证据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相关申请日期。

c. 在总体评估中,法官们认为商品之间差异过大,标志之间的相似性不足以使消费者建立商标之间的联系。

评论

该裁决在许多方面都值得质疑,太多问题无法在此一一讨论。不过,从这一决定中可以总结出几点教训:

1、如果一个文字商标不是以常规字体使用,则应将其作为图形商标注册。

2、如果文字商标与徽标结合,注册时最好注册三个商标:文字商标、徽标和两者的组合。一些商标局在接受文字和图案商标的结合使用构成文字、徽标及其组合的真实使用方面更加宽松。

如果可能,文字商标和徽标商标也应分别使用。

3、某些案件在民事法庭上诉讼效果更佳,而不是在商标局及其上诉机构。这个案件似乎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民事法庭更可能同意德国专利和商标局审查员的评估。提起(成功的)诉讼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对后来的商标所有者获得禁令。MEC仍然可以选择这一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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