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
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理方式
优化退税管理和提醒服务
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为出口企业纾困解难
公告新鲜出炉,我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能享受哪些利好呢?
新政带来“好声音”~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不再需要“双备案”啦!
根据《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自2022年6月2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相关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外综服企业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呢?
根据《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留存以下资料: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如果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外综服企业也不再需要重新报送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了?
没错。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系统操作流程有变化吗?
具体操作变化可以参考下方表格哦~
主要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2.《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