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多个合同合并支付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但单个合同金额均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付汇,银行是否需要审核税务备案表?
答:不需要。对于每个合同金额均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多个合同合并支付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可视同于多个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外付汇业务集中付汇,银行可不审核税务备案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其中“赔偿款”是否包含“速遣费、滞期费”等?
答: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真实性审核,可将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速遣费、滞期费纳入本条款所述“赔偿款”。
3.第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免于税务备案”,其中保险项下是否包含“再保险”?
答: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真实性审核,可将再保险纳入本条款所述“保险项下”。
4.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付汇时,在何种情形下可审核税收完税证明代替税务备案表?
答: 对于确系付汇时限紧迫的已完税企业且银行能够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情况下,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真实性审核,可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完税证明(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5.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后,若交易双方约定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如付汇银行、付汇账号、合同币种或合同金额等,是否影响对外支付?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完成税务备案后,如合同约定的币种,境内汇款人的付汇银行、付汇账号或境外收款人的收汇银行、收汇账号等要素发生变化的,无需修改税务备案信息,银行在审核真实性、合规性后及时办理对外支付。
境内机构和个人完成税务备案后,如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执行期限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在修改税务备案有关信息之后,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对于尚未发生过付汇的税务备案表,银行可指导备案人通过在办税服务厅或者电子税务局修改备案表或作废备案表后重新备案。对于已发生过付汇的税务备案表,备案人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无法作废备案表。
6.服务贸易对外付汇金额是否可以超过已经税务备案的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答:原则上不可以超过税务备案的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单次服务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和累计付汇金额原则上都应不超过税务备案的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如因汇率折算、滞纳金等特殊原因出现对外付汇金额超过税务备案的合同总金额的,银行应在审核其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对外付汇。
7.《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汇综发〔2020〕14号)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来源材料(含税务凭证)在银行办理购汇”,其中“税务凭证”包括什么?
答:根据第40号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境外个人凭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办理购汇的税务凭证包括: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含电子备案信息)或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材料。同时,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可不审核税务凭证。
8.对于因系统原因无法及时核验,或者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紧急服务贸易对外付汇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税务备案的,能否允许银行先为其办理付汇,事后进行补核验?税务备案的应急管理要求是否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的业务?
答:银行可在审核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真实性、合规性后,先行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及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待系统恢复或完成备案后,再补办核验手续。同时,银行应根据情况留存后续核验所需的税务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并在付汇当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做好详细台账记录。税务备案的应急管理要求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的业务。
9.银行完成税务备案核验及付汇确认后,因机构或个人自身原因取消付汇的,后期企业就此笔业务重新付汇时是否需要重新核验税务备案信息?
答:银行原则上应保证系统操作与实际付汇信息一致。对于已在“税务备案信息核验模块”进行付汇确认但实际未付的情况(如账户资金不足等原因未完成实际支付),银行应通过“税务备案信息核验模块”修改与相应备案表关联的付汇信息,将系统中付汇金额修改为“0”,并在备注中标明“已取消”字样。企业后续对此笔业务重新付汇时,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应在系统中重新增加一条付汇信息,无需对原已被修改为“0”的付汇信息进行变更。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付汇后,如果发生退汇,银行是否需要注销之前的税务备案核验记录,以扣减已发生的对外付汇金额?
答:对于发生全额退汇或部分退汇的情况,银行应通过“税务备案信息核验模块”修改与相应备案表关联的付汇信息,将系统中付汇金额修改为“0”或实际付汇金额(付汇金额扣减退汇金额),并在备注中标明“退款+金额”字样,如“退款1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