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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曙春 | “一带一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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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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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带一路”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国际合作万曙春来源陈晖主编:《海关法评论》(第十一卷),法律出版社2023

“一带一路”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国际合作

万曙春

《海关法评论》是由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年度性海关法学类专业学术出版物,至今已由法律出版社连续出版10卷。目前,《海关法评论》已由中国知网和北大法宝全文收录。

《海关法评论》主编是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会长陈晖教授。

声明

《海关法评论》及其收录、出版、订阅号推送的文献均属于学术性文献,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性思考与观点,谨供专业研讨与学术争鸣。未经海关法研究会与作者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载。

作者简介

万曙春,上海海关学院教授,法学博士,MPA导师,现任上海海关学院国际交流部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客座教授、访问学者。曾挂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主持的教学改革项目,曾获得上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和海关总署教学成果二等奖;主讲《海关法》课程,该课程被评定为上海市一流本科课程和上海市高校示范性全英语课程。

出版《宪法视角下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合著《海关法学》和译著《海关法学—欧盟与法国海关法》。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40余篇,其中5篇发表于《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主持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一般课题、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以及多项署级课题,撰写决策咨询报告获领导批示。

 导言 

[摘  要] “一带一路” 沿线有些国家已设立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类似的自由贸易园区,有些国家虽未设立但有潜在需求。依托我国境外经贸合作区以及沿线国家自建的各类产业园区,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作,可以借鉴与发挥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经验,应提升海关的参与程度,加强海关监管,促进可持续安全发展,以助力沿线国家互联互通,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

[关键词] “一带一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合作

正文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1]“一带一路”,通过建设广泛的陆地基础设施,通过铁路即丝绸之路经济带,以及海上丝绸之路,连接起中国、欧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带一路”倡议是用一种新的形式来推动全球化,通过“一带一路”区域间的自由贸易协定积极发展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平台,在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些已设立多种类型的、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类似的自由贸易园区或港区;有些虽未设立类似的区域,但存在设立需求和潜力。借鉴发挥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经验,依托我国境外经贸合作区以及沿线国家自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助于推动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互联互通、共建共赢的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概况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

我国先后设立了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990年,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配合国家沿海城市对外开放的政策,在引进资金、设备、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出口加工区的设立配合了扩大出口的现实需要;2003年,保税物流园区的设立,促进了与保税区的区港联动;2005年,为配合建设国际航运中心设立了保税港区;2006年,为优化出口加工区功能,设立了综合保税区;2003年设立跨境工业区,以适应国家周边地区发展。自1990年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以来,截至2022年9月底,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共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68个。其中,综合保税区155个,保税区9个,保税港区2个,出口加工区1个,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1个。[2]

2015年8月, 国务院印发的《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提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原有的各类区域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被赋予加快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历史使命。”[3]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集中体现了散落在各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政策措施。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概念与特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具有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物流分拨、保税仓储、检测维修、研发设计、商品展示等功能,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经济功能区。[4]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借鉴了世界海关组织的《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京都公约》),其中专项附约4第2章中自由区的定义,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对自由区的发展管理经验。《京都公约》是全面规范海关制度标准化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它是自由区制度的国际通行标准,也是各国建立自由区的重要依据。“自由区”专项附约包括17条标准条款和4条建议条款。根据《京都公约》关于自由区的附约的规定, 即自由区不仅就进口税和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是在关境之外,通常还免于实施惯常的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具体就是指在一国境内开辟出一个由海关监管的专门区域,货物从这个区域通过海关关口进入国内企业就视同进口,而国内企业的货物通过海关关口进入这个区域就视同出口。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设施及视频监控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实施封闭管理。海关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设置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进出特殊区域的卡口,分别设置进区货车通道、出区货车通道、客车及人员通道;货物通道设置检查卡口,在卡口附近设置验货专用场地和监管仓库;区内沿隔离围墙设有供海关监管、巡逻的专用通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这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国境外形成“一线”,与境内区外形成“二线”。货物经“一线”实行备案制,货物经“二线”实行报关制,海关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海关特殊监管”中的“特殊”,是相较于“一般进出口环节的海关监管”而言的,主要表现在:(1)实行特别贸易管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国境外之间往来(简称“一线”)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往来(简称“二线”)货物按国家进出口政策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2)实行特殊税收和外汇政策。这些税收政策主要有:一是保税或免税,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暂缓缴纳进口环节税)或符合免税条件的予以免税。[5]二是出区征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则视同进口,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其中区内生产加工的货物可按其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三是入区退税,即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目前除了保税区实行离境退税外,境内区外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均视为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的政策。四是在外汇政策上,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过程中,对其审核的过程是优中选优,以符合国家规划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主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外贸进出口和加工贸易进出口的发展情况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与发展水平为参考,入区项目须符合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等要求。[6]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批,属国务院事权,由海关总署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核、政策研究及事中事后监督等工作。

为促进产业与贸易、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区内可以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分销、国际配送、国际结算、转口贸易、保税研发、检测维修、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融资租赁、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登记、期货保税交割、保税展示交易、文化保税等业务。海关建立了一套通关监管、保税监管、统计、风险监控、稽核查等针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模式。

海关特殊监管区建立特殊区域的辅助管理信息化系统,对区内企业及进出区货物实施信息化监管。例如,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电子账册管理,这些电子账册包括保税加工电子账册(H账册)、保税物流电子账册(TW 账册)、减免税货物电子账册(TD 账册)。区内企业应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口货物或物品的进口、出口、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等情况。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开展核查、稽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稽查管理模式与区外基本一致。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单证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 一带一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作加深经济一体化

2017 年1月,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为我国推动与亚太地区的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留下了空间。2018年5月17日,中国与由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和亚美尼亚所组成的欧亚经济联盟的各成员国,签署了经贸合作协定。2020年11月15日亚太15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这项协议是推行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积极例证。它由20 章、17 个附件和54个承诺清单组成,对知识产权、投资、电子商务、公平竞争以及中小企业、市场准入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均作出了规定。从降低关税的目标来看,该协议将惠及该地区65% 的贸易产品,其平均关税水平约为2.3% ,协议同时取消了配额,海关手续也得以简化,协调原产地规则,几乎在整个亚洲仅需签署一份原产地证书,商品估价受到的行政牵制也将减少。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首批生效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东盟6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非东盟4国。该协定的目标,是在遭受包括新冠肺炎危机等负面影响后,恢复该区域内的投资。这样,我国在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下已达成的协议的实施外,还将加强与RCEP各签署国之间的联系。

(一) “一带一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作的基础

“一带一路”几乎穿过世界上所有的地区。中美洲[7]、南美洲的一些国家[8]已是签署国,亚洲地区[9]的国家本身就是首选的合作伙伴,还有高加索地区也是如此[10]。再加上欧洲地区[11]各国,它们之间彼此关联,大洋洲[12]和非洲地区[13]也是丝绸之路穿过的地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些国家已建有多种形式的自由区或产业园区:东南亚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8国;俄罗斯、蒙古和中东欧(白俄罗斯、德国、荷兰、波兰)合计6国;西亚和东北非有伊朗、土耳其、沙特、阿曼、也门、埃及6国;中亚有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5国;南亚有巴基斯坦、印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4国。各国对“自由区”的模式和名称略有差异,但这些区域有共同的特征和相似的内涵,如具备自由贸易和免于监管的特征。比如马来西亚的“自由区”,主要是指保税区和经济走廊,1990年马来西亚出台了保税区法案,保税区主要包括两种, 即商业保税区和工业保税区。2006年以来,马来西亚政府再陆续推出5个区域经济走廊.而新加坡的“自由区”主要是指毗邻港口和机场的8个自贸区。德国、荷兰因欧洲一体化等原因,无自由区、出口加工区等相关保税或减免关税的区域经济政策;德国汉堡自由港于2013年1月1日将总长约20公里的围栏全部拆除,9个进出关口全部取消。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已建立多个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2013年中国与马来西亚共同建成中马钦州产业园和马中关丹产业园区,形成“两国双园”的模式,马中关丹产业园区是中国在马来西亚设立的第一个国家级产业园区。江苏红豆集团与柬埔寨国际投资开发集团合资建立的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是我国首批通过商务部、财政部考核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之一。还有越南龙江工业园、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等。在经贸合作区(工业/产业园区)中嵌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例如中新苏州工业园区中设有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它是中国与新加坡两国政府间的一个重要合作项目,工业园区中综合保税区面积为5.28平方公里,占园区总面积的6.6%。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格鲁吉亚投资“华凌国际经济特区”项目,格鲁吉亚政府给予项目建设方10年内免收一切税收的优惠政策,并允许在工业园区内设立保税区,区内企业所需的加工设备、机械、用品及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14]这些具备保税功能的合作项目,促进了“一带一路”的发展。“截至2021年年底,中国企业在共建国家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累计投资超过430亿美元,为当地创造了34万多个就业岗位。”[15]

(二)“一 带一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作用

1.促进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

贸易畅通,就是要提高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这也是“一带一路”的重点合作内容。海关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加强海关间的合作是互联互通的重要条件与支撑。我国海关已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双边合作文件。例如,建设中国—中东欧国家海关信息中心,受理互动交流咨询,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建立“中欧陆海快线沿线国家通关协调咨询点”,推动中欧陆海快线通关便利化合作持续发展;推动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安智贸”(全称“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英文简称SSTL)国际合作项目。截至2022年7月,我国海关已与22个经济体覆盖48个国家(地区)签署AEO互认。其中,包括32个共建 “一带一路”国家,5个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属于世界海关组织框架内的海关监管制度范畴,不需要进行烦琐复杂的双边多边贸易谈判。对还没有签订自贸区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作,可以达到与自贸区协定相同的效果;与经贸合作条件好、海关合作意愿强的国家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作,便于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在规则相近、企业资信程度高、监管设施完善和风险可控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通过实现数据互换,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标准等尝试,可以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为共建自由贸易区打下良好基础。

2.网络化发展模式下产业平台搭建

“一带一路”各种基础建设和海陆空统筹联动,形成网络化发展格局,为境内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作,促进贸易交流提供了的条件。2021年1月1日,中国和毛里求斯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生效,这是中国与非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在货物贸易领域,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将惠及两国之间约93% 的贸易总量,我国对其出口的钢铁制品、纺织品和其他制成品将从中受益。毛里求斯的特种糖,8年间将获得50万吨的配额,可以逐步进入中国市场。毛里求斯在交通、卫生和教育等领域对我国开放,为吸引资本投入给予税收制度的优惠。[16]促进毛里求斯的发展过程,也促进了中非经济融入,对其基础设施的融资,有利于在非洲的全面发展。我国对公路、铁路、海运和航空运输网络进行投资,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也能降低货物运输和流通所需的时间。 海运当然是最常用的一种运输方式,而铁路运输目前也成为一个重要选项“一带一路 ”,需要依靠铁路网的发展。进入欧洲的中欧班列共有西、中、东三条运输通道,西通道(West Routes)主要运行线路,第一条设计路线是由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与中吉乌铁路等连接,通过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朗和土耳其等 国,通达欧洲各国(Torugart/Irkeshtam-Kyrghyzstan-Uzbekistan-Turkmenistan-Iran-Turkey…)。第二条路线是经新疆霍尔果斯(阿拉山口)口岸出境,经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西伯利亚铁路相连,途经白俄罗斯、波兰、德国等,通达欧洲其他各国(Alataw Pass/Khorgos-Kazakhstan-Russia-Belarus-Poland-Germany…)。第三条路线是由霍尔果斯(阿拉山口)口岸出境, 经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朗、土耳其等国,通达欧洲各国(Alataw Pass/Khorgos-Kazakhstan-Turkmenistan-Iran-Turkey…)。2014年11月18日,首趟中欧班列(义乌—马德里)开行,从义乌出发,经过中亚,全程13,052公里,在21天后抵达西班牙马德里。从2015年开始,荷兰鹿特丹和南昌之间就已经开通了货物班列,运行时间17天,其途经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和德国 。自2016年以来,我国和德国之间铁路运输只需12天。在新冠 肺炎疫情暴发之际,2020年6月4日,一列载运着医疗设备(口罩、手 套、防护用品等)的特别列车,从南昌出发,开往巴黎,在三周时间内穿越7个国家,行程14,000公里。[16]在疫情时期,铁路的货运的优势还在于不需实施检疫隔离。到2022年8月,中欧班列已铺化了82条运行线路,运行穿过欧洲24个国家200个城市。密集的铁路运输网,对促进中国和欧洲国家间的经贸合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铁路货运有利于所有合作伙伴,也关系到进口商和出口商,因为这关涉控制成本,同时也避免了过度发展公路、航空或海上运输。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国办发〔2015〕66号)要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服务“一带一路”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产业结构,鼓励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项目入区发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吸引跨国公司入驻,“全球约80%的个人计算机、65%以上的智能手机和彩电在国内生产 ”[17],这些产业较多集中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例如,在重庆,5家笔记本电脑品牌商入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品牌商带动配套企业布局在区外,形成高端加工制造集群。“2021年,重庆笔记本电脑、燃油摩托车出口值居全国第一。其中,笔记本电脑出口值2000.9亿元 ,连续3年居全国第一位;集成电路、平板电脑分别出口365亿元、227.9亿元,分别增长54.4% 、52.6% ”[18]。国际产业转移能够促进国际产业分工与合作,通过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沿线国家发展产业体系,培育产业集群。“一带一路” 各国间的海关合作, 是“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关键。在国内“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如新疆、甘肃、西安、重庆、成都、 福建等地已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通过这些区域推动在沿线国家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形成区区联动,实现互联互通,将有效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跨国产业链延伸。

三、“一带一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作面临的困难

(一)稳定投资环境方面的需求

在境外建立的国家级经贸合作区、省级经贸合作区等多种经贸合作区,能帮助我国企业“走出去”。但经贸合作区运作模式以市场化为原则,来自企业方的诉求应当得以关切。由于合作区建设投入大,收益时间长且收益的渠道狭窄,并且在招商方面,往往基于社会信用、基础设施等软硬件不完善等现实条件,令企业经营成本和投资风险增大,导致企业不愿进区投资设厂;如果没有关税互惠制度的支撑,在关税水平较高(如越南为9.5% ,俄罗斯为9.7% ,泰国为11.4% ,印度为13.5% )的沿线国家,要进行国际分工和产业合作就会存在一定障碍。此外,还存在的困难是,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东道国多为发展中国家,融资渠道、融资工具有限,且贷款成本较高。如埃及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13%~14% ,再加上全球通系统不完善,国内银行对境外资产难以认定等,贷款困难都会影响合作区的后续发展。企业对外投资,往往是考虑东道国优惠税收政策、低人工成本和资源优势,如果东道国的政治、政策、环境等不稳定,跨国投资风险就不可控。在境外经贸合作区内嵌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实施类似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模式的政策制度,通过叠加优惠政策,并有相应政策和协议做保障,就可以维护一个安全透明、稳定可期、低成本、高效率的投资运营环境,从而大幅促进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发展,推动沿线国家间经贸往来。

(二)境外关务不畅问题有待解决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资源配置呈现全球化趋势,企业有跨地区、跨国家建立产业链的需求。但有时候因为在不同国家与地区间在税收政策、通关时效、关务成本、支付汇结算、终端配送等方面的不畅通,我国企业面临着规模化出口的难题。有些企业在国内国外建厂, 以出境加工的方式,形成了上下游产业关系 ,境外园区与境内园区间的物流畅通就需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有良好的互联互通的关务合作机制进行保障。通过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模式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复制推广,建立起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机制,能解决境外关务不畅的难题。

四、“一带一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作展望

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历程来看,一个发展成功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发挥良好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一)全球视野下的观察

“一带一路”倡议,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政策制定,通过签署大量双边或多边协议,来降低普遍的关税水平,标志着全球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而中欧班列沿线国家,可以成为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作的优先方向。在中欧铁路贸易大通道沿线布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利于促进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欧班列互动发展。

此外,“一带一路” 倡议不仅是陆地、海上或空中的,还可以是数字化的。“一带一路”倡议包括在参加该项目的国家的领土上建设光纤网络。华为、中兴、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已经获得了在缅甸、孟加拉国、柬埔寨、吉尔吉斯、尼泊尔设立办事处的合同。还有几家中国企业,已经与相关国家所设机构,如民政部下属的中国友好协会等,签订了合同,将在已加入“一带一路 ”倡议的国家生产其产品。数字化的“丝绸之路”,通过创建新的数据传输轴, 能够将那些网络连接不佳的国家联接起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合作,可以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双边、区域、多边的合作机制框架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制定特殊监管区域联动规则,统一区域建设标准、区域功能和管理模式。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实现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

(二)海关的角色与参与程度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通关便利为核心实现制度创新,贸易自由化发展对海关监管要求不断推动,对海关也提出了更多挑战。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非完全放松海关监管,而是应进一步提升海关的参与程度,加强海关监管,从而促进自由区的可持续安全发展。[19]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应该确保海关的参与度,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竞争力、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把海关机构从边境沿线延绵到国民经济命脉中心。海关建立和推广新的海关监管制度的创新,海关与企业间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关系,促使海关找到适当的法律手段,来帮助企业进行工业、贸易和运输活动。海关可以通过:(1)兑现贸易便利化承诺增强投资信心;(2) 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资源和先进分析技术顺应物流领域数字化发展的趋势;(3) 尽早介入特殊区域的批准和建立、日常营运和管理各环节,设计和维护合理的特殊监管区域治理框架。在不牺牲贸易安全和保障的前提下,保障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济收益的实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顺应经济发展主体需求发展起来的制度,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国际合作,能更好地发挥其引导和促进的独特作用,推动“一带一路 ”倡议的高质量发展。

注释:

[1] 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提出了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畅想。同年10月3日,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演讲,提出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2] 参见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2022年10月12日发布,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http://zms.customs.gov.cn/zms/hgtsjgqy0/hgtsjgqyndqk/4614982/index.html,2022年11月5日访问。

[3] 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3月14日发布,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4223331/index.html,2022年11月5日访问。

[4] 参见2021年全国海关初任公务员培训教材。

[5] 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其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免征部分国内税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之间,区内企业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企业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6]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委积极推动制度建设,并先后出台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

[7] 例如,巴拿马和哥斯达黎加。

[8] 例如,秘鲁、智利、委内瑞拉。

[9] 中亚(哈萨克斯坦)、东亚(韩国)、西亚(黎巴嫩)、南亚(巴基斯坦)、东南亚(印度尼西亚)。

[10] 例如,格鲁吉亚、亚美尼亚。

[11] 北欧(拉脱维亚),东欧(俄罗斯、波兰、乌克兰),西欧(卢森堡、奥地利),南欧(希腊、克罗地亚、马耳他)。

[12] 例如,新西兰、斐济、瓦努阿图。

[13] 西非(塞内加尔、马里、佛得角)、东非(苏丹、吉布提、塞吉尔)、中非(乍得、加蓬、喀麦隆)和南部非洲(南非、马达加斯加、莫桑比克)。

[14] 参见《华凌国际经济特区项目》,载新疆华凌工 贸(集团)有限公司网 ,http://www.hualing.cn/article/53.html,2022年3月11日访问。

[15] 参见《中国与毛里求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载商务部新闻办公室2019年10月17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910/20191002905159.shtml。

[16] 《中远海运中欧班列开出首列中国发往法国的防疫物资专列》,2020年6月5日,载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enterprise/central/2020-06-05/doc-iircuyvi6918827.shtml。

[17] 参见《工信部:全球约80%个人计算机、65%以上智能手机在我国生产》,载封面新闻2022年9月20日,h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4484406569483333&wfr =spider&for =pc。

[18]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贡献近七成!重庆外贸进出口首次超8000亿元》,2022年1月18日,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载http://sww.cq.gov.cn/zymyq/ywxx/dtyw/202201/t20220118_10309994.html。

[19] 2020年12月14日 ,世界海关组织(WCO)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全球自由区大会(线上会议)。会议主题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确保海关参与度,提升自由区的竞争力、安全性和可持续性”。WCO 自2018年以来着手《京都公约》修订工作 , 其中关于自由区专项附约的修订 ,WCO形成了自由区研究报告(“Extraterritoriality”of FreeZones:The Necessity for Enhanced Customs Involvement),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自由区实用指南》(Practical Guidance on Free Z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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