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 政策知多少
“保税混矿”
01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内“保税混矿”
是指综合保税区(包括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对以保税方式进境的铁矿砂进行简单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复运出区或离境的业务。
02 什么是“简单物理加工”
是指铁矿砂除平均粒度、成分含量等发生变化外,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03 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参照《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执行。
04 原产地申报要求
品目2601至2617项下矿石,由相同品目矿石经预先混拌、筛选等物理处理形成混合的,该生产过程不构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规定的实质性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有关规定,上述混合矿石的原产地应为混合前矿石的原产地,涉及多个原产地的,应根据实际原产地分别申报。
05 铁矿砂检验
铁矿砂入区前应接受海关检验和监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方可入区,如不符合则应按海关要求做退运或检疫处理。
铁矿砂从特殊区域进入境内(特殊区域外)应接受海关检验。
06 企业申请开展业务的条件
1.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设立电子账册,记录货物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2.企业应设置专用区域存放“保税混矿”铁矿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