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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典型案例分享

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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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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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进口货物涉及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区内物流货物项下太阳能组件(旧)8160千克,申报价格EXW204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41402000,进口报关单号XX。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XX。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固废鉴别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简析:根据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案例二:进出境货物涉及两用物项许可证

经查, 当事人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2021 年 3 月 3  日、2021 年 6 月 21  日以一线XX向海关申报进出境“ 飞 机引擎 ”三台(三台发动机,每台各进口、出口一次) , 商品编码“8411129090 ”。根据税管局签发归类专业认定XX号,海关认定上述 6 票申报进出境货物“ 飞机引擎 ”应归入税号 8411121000, 其中三份进境备案清单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统   计;三份出境备案清单所载“ 飞机引擎 ”税则号  列符合《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2021 年度的   公告(联合签发)》(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 75 号) 附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目录》六“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所列物项和技术 ”第二节动力系统第 10 项“ 小型  和燃烧效率高的轻型涡轮风扇发动机 ”相关描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    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29 号)第一章第六条之规定,三票出境货物备案清单XX申报商品“ 飞机引擎 ”在出 口申报环节,企业应当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但企业未能提供,上述货物已离境。科处罚款人民币 3 万元整。
简析: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 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 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 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案例三:二线入区价格申报错误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4月24日,当事人代理XX分别以区内物流货物、进料对口和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3票成卷的铜锌合金带及精炼铜带至综保区。因当事人疏忽大意,未仔细审核相关材料,将XX与外方签订的CIF价格作为FOB价格向海关申报,多报了运保费,影响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13票报关单为:XX经计核,上述13票报关单多申报运保费共计251,668.64元,多退税款共计19,388.28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主动申请缴纳案件担保金。
当事人在代理申报出口货物时,价格申报不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且影响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简析: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成交方式出口申报FOB,对于经过综保区的进出境货物,申报价格需要特别注意,不可简单以与外方成交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需要注意成交方式。

案例四:进出区核放单绑定错误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代理报关单位,代理XX申报的出境备案清单已结关,但其对应核注清单长期未核扣,具体情况如下: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代理综保区区内企业申报出口78000个橡胶垫至德国,监管方式为区内物流货物,该票货物出境备案清单XX,对应核注清号XX。该票货物与另一票货物自综保区拼车出区出境。
因当事人工作失误,出区的特殊区域核放单XX未绑定上述货物对应的核注清单,导致货物状态与实际不符,实际货物已经正常出口,货值27,415.55元。2023年4月3日,上述事实被海关发现。
当事人在代理向海关申报货物出综保区过程中,出境备案清单、核注清单和特殊区域核放单未按规定如实绑定实际出区货物,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其中当事人有自查并主动向海关报明情节,对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名的违规行为,建议不予处罚;海关发现的2票违规货物价值275,27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案例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集装箱卸货

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以综保区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干的去壳巴旦木,贸易国澳大利亚,成交方式CIF,总价119,796.00美元。该票货物被命中目的地查验,货物于2022年8月31日被运送至保税区监管仓库等待查验。
当事人在海关实施查验之前,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集装箱卸货,并把空箱退还至港,导致海关无法对监管货物按照原箱状况实施查验。
涉案的海关监管货物共18,234.72千克。经计核,价值883,174.92元。经海关同意,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缴纳了74,971.21元税款,将涉案货物申报出综保区。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于2023年3月16日,主动申请向海关缴纳了案件保证金20万元。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集装箱卸货,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擅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案例六:一线进境旧机电未申请卫生检疫

2023年 10 月 28  日 , 当事人公司持 XX号备案清单以 区内进料加工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 口集成  电路等货物一批 。经查,该单第 3-4 项货物 实际为旧品 , 属于应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 产品 , 未报检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该单第 3-4项货物实际为旧品 , 未申请进行卫生检疫处理,被查获。
当事人进 口应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  品未报检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之规定, 应科处罚款。 当事人进口旧品未申请进行卫生检  疫处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法实施细则》第 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 一百  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 应科处罚款 。该违法行为  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 决定择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11. 1124 万元整。

案例七:进口旧设备未提交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属性申报错误

2022年5月9日,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 位,委托中XX公司以合资合作设备监 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中电流离子注入机1台,报关单 号XX,申报商品编号8486205000,申报总 价618.5万美元,申报原产国韩国,货物存放地点为综保 B 区仓库。当事人申报的货物属性“正常 |成套设备”,在报关 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了检验检疫编号(代码 A,  编号XX)。2022 年5月13日,海关查验发 现该货物原产国应为日本,且该设备为旧设备。该设备属于《实 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下的商品,对国家允许进 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 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9581526元。当事人向代理报关企业提供的装箱单上标识设备原产国为韩国,致使原产国申报不实。另外,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收 货人,未向代理报关企业提供旧机电设备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 其它显示货物属性系旧品的相关资料。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791600元。

案例八:进口货物涉及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

2017年9月13日,当事人向综保区海关申报从丹麦进口4个GRAS40PH  麦克风,税号85181000.90,进境口岸是浦东机场,监管方式为境外设备进区,没有缴纳关税。2018年1月3日,当事人以同样方式再次向综保区海关申报从丹麦进口2个麦克风,没有申报缴纳关税。
2018年11月13日,海 关在发现上述两票货物属于总署2008年65号公告中明确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所列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 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申报不实,漏缴税款9203.07元。
当事人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对于上述事实,当事人辩称是因为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工作疏忽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

案例九:出区走私废纸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6日、17日,有2台载有废纸皮的出区货车被海关查验布控命中,运输车辆牌照分别为:XX,申报品名均为废纸板,申报重量分别为2740千克和2220千克。经查验XX重车重16500千克,空车重13480千克,夹藏走私废纸板280千克,还在该车驾驶室内发现铁砝码17块,重425千克,加上铁砝码重量,XX共走私705千克废纸皮出区;XX重车重16100千克,空车重13360千克,夹藏走私废纸皮520千克,驾驶室内也发现铁砝码2块,重50公斤,加上铁砝码重量,XX共走私570千克废纸皮出区。两车共计夹藏走私废纸皮1275千克出区,当事人废纸皮收购价格为每千克1.64元,上述走私废纸皮价值2091元。经最终查证,当事人使用同样手法于2020年8月至12月,共计走私废纸皮51吨,货物价值85944.2元。 
以综上所述,当事人伪报海关监管货物重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已构成走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关决定没收当事人在扣走私货物1.275吨、追缴无法追回的走私货物等值价款83853.2元、没收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砝码19个,并决定对当事人科处22345元。
文章来源:【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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