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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伪报个人物品,该当何罪?

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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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跨境
导读:被告人周吉米,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函授本科,东莞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
被告人周吉米,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函授本科,东莞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现住东莞市。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9月1日被太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周吉米在境外网站采购雪茄烟后,为顺利通关及降低进口环节税费,在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下,采用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借用他人名义收货等方式,将雪茄通过个人物品邮递渠道从广州等口岸走私入境,入境后部分用于转卖。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周吉米采用上述方式多次走私雪茄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924499.46元。被告人周吉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侦查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出示了雪茄订单等书证、被告人周吉米的供述和辩解、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电子邮箱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吉米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采用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借用他人名义收货等方式,将雪茄走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吉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周吉米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王某某提出:1.案涉货物的计税价格应该以周吉米从网站上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准。2.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时,应扣除周吉米已向海关申报的应缴税款。3.周吉米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4.周吉米是初犯,积极退赃,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周吉米在境外网站采购雪茄烟后,为顺利通关及降低进口环节税费,在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下,采用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借用他人名义收货等方式,将雪茄通过个人物品邮递渠道从广州等口岸走私入境,入境后部分用于转卖。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周吉米采用上述方式多次走私雪茄共计510.12千克(约20957支),价值1725602.79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924499.46元。被告人周吉米到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前科劣迹核查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周吉米获得雪茄购买渠道的相关材料、周吉米在关邮E通模块申报样板材料、周吉米在百度贴吧发帖材料、帮周吉米收雪茄包裹的人员清单、周吉米与境外购物网站沟通的相关邮件、被退运包裹的订单和发票、已进口雪茄订单、发货单电子邮件、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从周吉米的电子邮箱中导出的订单和邮包编号、海关邮递渠道进口申报系统导出的已通关邮包进口数据记录打印件、海关邮递渠道进口申报系统导出的已退运邮包进口数据记录打印件、鉴定文书、黄埔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提取的周吉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钱某恒、周某辉、周某文的证言,被告人周吉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周吉米在庭审时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王某某提出案涉货物的计税价格应该以周吉米从网站购买雪茄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准,并应扣除被告人周吉米已向海关申报的应缴税款的意见。经查,海关关税部门对本案偷逃税款的计核是以被告人周吉米从境外网站购买雪茄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并已扣除周吉米向海关申报缴纳的应缴税款。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吉米坦白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吉米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该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吉米是初犯,并积极退赃等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吉米是初犯以及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吉米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货物以行邮物品的方式并低报价格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吉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吉米归案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积极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吉米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吉米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王某某所提辩护意见基本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吉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在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太平海关缉私分局被告人周吉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由该局上缴国库。
文章来源:【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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