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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梳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梳理 驼铃云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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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困难,国家出台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批准建立一批跨

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困难,国家出台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批准建立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在国家层面,对综合试验区的零售出口货物的相关税收政策也作了详细规定。

一、综试区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自2013年至今,国务院出台了三个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文件,其中 103号和30号是细化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水[〔2018〕103号,以下简称103号)。对于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的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品,将从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2.出口企业所得税应当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将试行按4%的税率征收。

二、政策适用范围和主体

根据第103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政策适用的主体是综试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而综试区以外的主体暂时不适用上述政策。因此,在应用政策时应注意综试区和纳税人的范围。

  1. 综试区.自2015年3月7日国务院首次批准建立中国(杭州)和跨境电子商务整合试验区,至今,除了59个跨境电子商务整合试验区外,已建立46个新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目前,综试区包括杭州, 合肥和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等等

  2. 纳税人。由于税种不同,这两份文件中纳税人的范围也有所不同。第103号文件规定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纳税人的适用范围是建立自己的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企业。但是,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政策,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建立自己的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三、适用政策需符合的条件

文件号

 

103号

 

36号

条件一 跨境电商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条件二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条件三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对比适用上述两个政策需要符合的条件,条件1和条件2基本相同,但条件3有很大不同。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每年结算缴纳的,所以在适用36号文件要求的条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只经营出口商品,还是允许内销和出口商品并存;第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主要解决计算困难的问题,增值税和消费税与具体业务的征收、免征和退税相结合。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如何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免税政策挂钩?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出口货物的总成本在未取得有效购货凭证的情况下无法正确计算(核实),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程序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能需要调查36号文件同时满足的条件。

四、核定征收与优惠政策的衔接

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冲突。首先,如果经核实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适用的优惠税率政策,则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要求将其计入企业总收入。

文章来源:【驼铃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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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试区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和主体
三、适用政策需符合的条件
四、核定征收与优惠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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