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外观设计的注册渠道
中国申请人向德国申请专利,可通过多个渠道实现。
(1)巴黎公约中国和德国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故中国的申请人在中国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后,自申请日起 6 个月内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2)欧盟外观设计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外观设计注册,就可以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获得统一的保护,且该保护效果与德国的外观设计一致。
-NO.2-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
德国外观设计的注册,包括电子注册和纸质注册两种形式。注册时必须提交以下内容:
①注册申请:对于多个申请,必须使用附表(如果多个申请至少有一个共同的货物类别,则可以将多达100 个设计包含在一个申请中);
②标明注册人身份的信息;
③适合发布的外观设计的彩色或黑白照片或图纸,必须清楚完整地揭示所要求保护的主题;
④适用于该设计的产品清单;
⑤简要说明,不得超过 100 字。
其中,外观设计的表达包括至少一个彩色或黑白照片或其他图形(例如线描图)以清楚显示保护基础的特征(例如不同视图)。
德国外观设计有“推迟发布”的特殊制度。如果申请人希望等待并观察产品的市场情况,或者暂时希望保密,就可以推迟发布。最初的保护期为30个月,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决定是否将保护期延长至五年。如果延长期限,该设计随后将被公布。
如果要求优先权,则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需要提交在先申请的时间和案号(即申请号或公开号),以及在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或官方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NO.3-外观设计审查和注册
德国专利商标局仅对外观设计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相关费用是否缴纳、申请信息和材料是否齐备、申请的主题是否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
德国专利商标局并不针对新颖性和独特性展开实质审查。在审查通过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授予注册证书并进行公布。
-NO.4-外观设计无效程序
针对外观设计的无效,需要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请求。宣告无效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并缴纳费用。专利商标局将无效请求通知权利人,并要求权利人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意见。如果权利人未及时回应,外观设计将被宣布无效。
根据《外观设计法》,无效请求分为“无效判定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两类。“无效判定申请”涉及无效的绝对理由,包括产品外观不构成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或独特性、属于排除授权范围的客体,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此类无效申请。而“无效宣告申请”涉及无效的相对理由,包括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不当使用、落入在先注册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及使用在先标识等,只有相关权利人才能提出此类无效申请。
如不服德国外观设计无效程序的决定,可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