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前言
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ntellectual PropertyTrial and Appeal Board (以下称“IPTAB”))是隶属于韩国知识产权局的准司法机构。该委员会负责对单方程序(ExParte Proceedings)和双方程序(Inter Partes Proceedings)。在韩国,专利相关的案件必须在所有的行政救济用尽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即若对审查员的驳回决定不服或对专利进行无效,均需要经过该组织作出决定后,才能到专利法院起诉。
-NO.2-单方程序
单方程序仅涉及专利申请人,具体是指申请人对于审查员对专利申请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请求发起此程序。在韩国又具体分为驳回决定相关的程序(类似于我国的专利复审程序)和订正程序。
在接到单方程序的申请后,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会组织由 3 名或 5 名该委员会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通常合议组会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但是请求人认为有必要与合议组面对面沟通的,可以提出口头审理;如合议组接受,即可进行口头审理。
订正程序是在韩国知识产权局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予以授权之后,申请人因各种原因希望修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时可执行的程序34。另外,对于正在进行专利撤销请求流程的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对说明书或附图提出符合下述情形的订正请求:①缩减权利要求书的范围;②订正笔误部分;③使不清楚的部分变清楚(特许法第 132-3)。此外,订正程序也可以在专利权失效之后提出,但是若专利被撤销或者专利已被无效,则不可以再提出订正程序(特许法第 136条第 7 款)。
-NO.3-双方程序
双方程序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可以由审判请求人(例如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两类当事人提出,具体种类包括无效程序(包括授权无效程序、订正无效程序、专利权期限延长登记的无效程序等)、权利保护范围确认程序、普通许可允许程序等。
-NO.4-结语
关于无效程序,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员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会长提出无效程序(《韩国特许法》第 133 条、第 140 条)。另外,自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专利符合法条规定的情形时,任何人都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会长提出专利撤销请求(《韩国特许法》第 132 条之 2)。不同于无效程序,专利撤销请求以书面方式审理(《韩国特许法》第132 条之 8),而且无效程序可以在专利失效之后提出(《韩国特许法》第 133 条第 2 款),但是专利撤销请求不可以。
具体的无效理由包括新颖性、创造性(《韩国特许法》第 29 条),申请文件未充分公开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实施(《韩国特许法》第 42 条第 3 款第 1 项),修改文件超出了申请日的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韩国特许法》第 47条第 2 款)等。若专利权被确定为无效,可以视为其专利权自始至终不存在。
对于专利撤销请求,若确定了专利撤销决定,则可以视为其专利权自始至终不存在。(《韩国特许法》第 132-13 条)
权利范围确认程序是指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审理确认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具体范围。专利权期限延长登记的无效程序是指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员可以请求审理宣告专利权延长登记的无效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