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日趋紧张的中美贸易关系,越南已经成为了很多企业出口欧美的中转站,想要贴上“越南制造”的标签,就得了解清楚越南的原产地规则。
越南的原产地规则,其实就是一套标准或者方法,用来确定一个商品是不是真的在越南生产或制造的。这套规则包括了很多方面,比如商品的生产过程、用的材料、在哪里加工的等等。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商品才能被贴上“越南制造”的标签。
这套规则对越南来说很重要,因为能让越南的商品在出口到其他国家时,更容易享受到那些针对“越南制造”的优惠政策。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
据31/2018/NĐ-CP法令和05/2018/TT-BCT通函,越南原产地规则可分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与越南进行贸易的国家,无论是否建立了自由贸易协定。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仅适用于与越南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或者其他优惠贸易安排的国家,双方或多方会制定一套特定的原产地规则,用来确定哪些货物可以享受贸易协定中的优惠待遇。
所以相比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更加复杂,不同贸易协定下的规则存在差异。所以本文重点讲解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一般来说,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要求产品符合“完全生产或获得“或”实质转型“其中一项要求,即可视为原产于越南。
完全生产或获得可以理解为分为“完全生产“和”完全获得“两大类。
“完全获得”指的是通过种植、饲养、捕猎、开采等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产品,比如在越南领海捕捞的鱼,越南当地产的咖啡豆等;
而“完全生产”则是在这些天然产品的基础上,经过初步加工处理得到的初级制成品。
比如越南的初级咖啡制品。粗磨咖啡粉是由咖啡豆经过初步的烘焙、研磨后得到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咖啡豆被烘焙至特定的程度,然后被研磨成粗颗粒状的咖啡粉。这种粗磨咖啡粉是一种初级制成品,因为它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工(如细磨、冲泡等)才能成为最终消费者可以饮用的咖啡。
实质转型指的是,一个产品的原产地并不完全或全部属于越南,但由于在越南境内进行了足够的加工或转变,使得该产品与原来的材料或部件相比,在性质、形态、用途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如果这种变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那么也能被认为原产于越南。
在国际贸易中,每种货物通常都会被归类到一个特定的税目号下,这是根据货物的性质、用途、材料等特征来确定的。当使用非原产材料(即来自非越南的材料)生产货物时,如果最终货物与这些非原产材料在税则上被归类到不同的税目号下,那么可以认为该货物原产于越南。
税则归类改变分为三个层级:章变更(CC),节变更(CTH),目变更(CTSH)。这三个层级分别对应税目号的不同位数。
具体来说,章变更是指税目号的前两位发生变化,节变更是指税目号的前四位发生变化,而目变更则是指税目号的前六位发生变化。其中章改变严格程度最高,目改变难度相对较低。
举个例子:假设越南的一家企业从泰国进口了橡胶原材料(比如天然橡胶,HS编码为4001),然后在越南境内进行加工,将这些橡胶原材料制成了橡胶手套(HS编码为4015)。在这个过程中,进口的原材料和最终产品的HS编码前四位不同,从4001变为了4015,发生了节变更,这符合税则归类改变的标准。尽管橡胶手套使用了进口的原材料,但由于在越南境内进行了足够的加工处理,使得产品的税则归类发生了改变,该橡胶手套可以被视为原产于越南。
附加价值指的是通过比较各种原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的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断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产品在生产中新增的价值部分。这个新增的价值可以是通过加工、制造或者其他方式产生的。
举个例子,假设越南的一家公司从其他国家进口了一些原材料,然后在越南进行加工,最终生产出一个新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越南的加工环节给这个产品增加了新的价值,这个增加的价值就是附加价值。
为了判断这个附加价值是否足够大,通常会设定一个标准,比如越南境内新增的附加价值比率需要达到30%以上,才能被认为原产于越南。这意味着,如果产品的总价值是100美元,那么越南的加工环节需要至少增加30美元的价值,才能满足这个标准。
说明: 越南当地原产价值:指的是在越南境内产生的所有成本和价值的总和。包括了下面几项:
①越南当地采购或生产的原料的CIF价:指的是原料到达越南港口的总成本,包括原料本身的成本、运输保险费和运输费用。CIF代表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②人工成本:在越南进行生产活动所支付的工资和薪水。
③制造费用: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设备折旧、维护费用、电力和燃料费用等。
④其他可归属成本:可以明确归属于越南生产活动的其他成本,如研发费用、特定税费等。
⑥FOB:代表“离岸价”(Free On Board),指的是产品装上出口船只之前的总价值,包括生产成本和利润,但不包括国际运输费用和保险费。
只看公式可能会有些枯燥,一起来看个例子:假设一家越南的服装制造公司从中国进口了一批布料,CIF价为10万美元。然后在越南进行裁剪、缝制、包装等工序,最终生产出成品服装并出口到美国。在这个过程中,越南公司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总额为5万美元,制造费用(包括设备折旧、维护费用、电力和燃料费用等)总额为3万美元,其他可归属成本(特定的税费、研发费用等)为1万美元,利润为2万美元。FOB价值为15万美元(包括了越南当地原产价值和一些额外的成本,比如国内运输费用等)。那么该服装是否是越南生产的呢?
越南当地原产价值= 5万(人工成本)+ 3万(制造费用)+ 1万(其他可归属成本)+ 2万(利润)= 11万美元。
LVC=越南当地原产价值/FOB=11/15≈73%>30%
所以该服装可以被视为原产于越南。
间接法:LVC=( FOB−(自其他国家进口原料CIF价或无法辨认产地的原料在增值税发票中标示的最初买进价格))/FOB
说明:无法辨认产地的原料在增值税发票中标示的最初买进价格”可以理解为,当企业无法确定某些原料的产地时,会查阅相关的增值税发票,找到这些原料最初被买进时的价格,作为计算LVC时的成本依据。这个价格代表了企业为获取这些原料所支付的费用,是计算产品在特定国家内增加值的基础。
举个例子:假设越南一家服装制造公司从中国进口了一批布料,CIF价为10万美元。这批布料在越南经过裁剪、缝制、包装等工序后,最终生产出成品服装,并准备出口到美国。这批服装的FOB价值为15万美元。根据间接法计算:
LVC = (15万美元 - 10万美元) / 15万美元≈33%>30%
此服装可以被视为原产于越南。
3、其他规则
以下8种加工步骤被认为是简单加工。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这些简单加工步骤通常不会被考虑在内,因为它们并没有显著改变货物的本质或增加其价值。如果一个货物只经过了这些简单加工步骤之一或几个步骤的组合,并且这些步骤是在一个国家进行的,那么该国不会被视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举个例子,假设有一个越南公司从中国进口了一批已经裁剪好的布料,然后在越南进行简单的缝制和包装,最终生产出成品服装并准备出口到美国。在这个过程中,越南进行的加工步骤仅仅是将布料缝制成衣并进行包装,没有涉及复杂的设计或高价值的加工活动。所以这批服装的原产地还是中国。
A)对于不符合税则归类变更且税号不属于第50章到第63章之间的货物(纺织品的HS编码通常在第50章至第63章之间),如果制作这些货物时使用的不是越南本地原产的材料,且这些材料价值占整个货物价值(按照FOB算,也就是货物离开出口国前的价格)的15%或更少,那么这个货物仍然可以被当作是越南原产。
B) 对于不符合税则归类变更且税号属于第50章到第63章的货物。以下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
第一:不是越南生产的原材料的重量占整个商品总重量的15%或以下;
第二:不是越南本地生产的原材料的价值占整个商品离岸价(FOB)的15%或以下。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那么这个货物可以被视为越南原产。
有一家越南服装生产商,专门生产出口到欧洲的棉质T恤。在生产过程中,他们使用了一些进口的线、纽扣和拉链。这些进口材料的税号属于第50至63章(即它们是纺织品相关的材料)。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进口材料(线、纽扣和拉链)的总重量没有超过T恤总重量的15%,那么这批T恤可以被视为越南原产的产品。第二,如果这些进口材料的总价值没有超过T恤FOB(离岸价格)价值的15%,那么这批T恤同样可以被视为越南原产的产品。
在制造产品的过程中,有些因素虽然参与了生产、检验或测试,但它们并不直接成为产品的一部分,这些因素被称为“间接因素”。这些间接因素可能包括燃料和能源、工具模具、安全设备等,它们对于维护生产车间的正常运作或与生产活动相关的设备操作是必要的。然而,在判定一个产品的原产地时,这些因素通常不会被考虑进去。原产地的判定主要关注的是直接构成产品的原材料和在该地进行的主要加工或制造过程。间接因素虽然对生产过程有重要贡献,但由于它们并不直接构成产品的物质成分,因此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通常会被忽略。
在越南,原产地证明分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证明和优惠性原产地证明。
其中,非优惠性原产地证明的格式是由越南政府制定,优惠性原产地证明的格式是自由贸易协定的特殊格式。
美国连续多年保持越南最大出口市场地位。那么越南出口至美国所需要的原产地证明是哪一类呢? 由于越南与美国尚未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出口至美国的各类货物使用的原产地证明是Form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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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海图越南】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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