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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小课堂】日本专利申请中的特殊制度

柏斯特国际知识产权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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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利知识小课堂】日本专利申请中的特殊制度

一、多种提升审查速度的程序

在加快审查方面,日本的法律制度中设置了优先审查程序、早期审查程序和超早期审查程序,审查速度依次加快,但启动的要求也逐渐增多。

1、优先审查

专利申请被公开后,若审查时间过长会出现如下情况:①其他人实施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导致申请人损失无法预料;②存在无法授权的缺陷的专利申请人向实施该申请的其他人发出警告函。若出现上述情形,申请人或相关方可以申请启动优先审查。

可以优先审查的条件是:①针对该专利申请已经提起实审请求;②该专利申请处于公开之后,授权之前;③他人在该专利申请公开之后、授权之前,以营业为目的,实施该专利申请;④存在需要紧急审查的需要。

2、早期审查

早期审查制度允许申请以更快的速度进行实质审查或上诉程序。

可以申请早期审查的专利申请包括:①申请人或得到申请人许可的第三人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专利申请;②申请人就该发明已经向其它国家的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者已经提出了国际申请;③该申请的申请人中包含中小企业、科研院所、个人、公益机构;④该申请涉及绿色节能技术;⑤支持地震灾难重建的专利申请;⑥与《亚洲商业地点法》(Asian Business Location Law)相关的申请。

提出早期审查申请时,需要提交包括情况说明以及该申请和事先检索到的现有技术对比说明的“早期审查的情况说明书”;此外该早期审查程序需要用日语进行,且申请人须在日本有固定居所或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第三方不得对他人的申请提出加速审查请求。早期审查可以大大加快审理进程,第一次官方通知书的平均时限达到 2-3 个月。

3、超早期审查程序

超早期审查是日本专利制度中比“早期审查”更快的审查制度,在 2020 年第一次官方通知书发出的平均时限少于1个月。

除了满足早期审查的相关条件之外,超早期审查的适用对象还需要满足下述条件:①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得以实施并且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已在国外提出;②超早期审查申请的所有手续必须提交日前4周内执行完成,且均通过互联网提交。

超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大致和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相同,需要在“早期审查的情况说明书”中注明该申请请求进行超早期审查。此外,若出现以下情况则按早期审查程序进行:①申请前 4 周内执行了非在线程序,例如提交了书面的意见陈述书;②执行超早期审查后出现程序性缺陷;③海外申请人自驳回理由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 个月内(国内申请人在 30 天内)未对审查意见书作出答复;④申请人未在申请书或“早期审查的情况说明书”中说明该分案专利申请符合分案专利申请的实质要求。

4、PPH审查项目

PPH 是专利审查机构之间开展的审查结果共享的业务合作,旨在帮助申请人的海外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具体是指当申请人在在先审查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便可以此为基础向在后审查局的对应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从而达到加快审批,节省申请费用,同时提升授权率。目前中、美、欧、日韩五国知识产权局均是支持该合作项目52。具体到日本,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在先审查局的审查意见书副本及其翻译件、在先审查局确定的具有授权性的权利要求副本及其一问、引用文件副本、权利要求对照表。

二、专利类型转换制度

日本专利制度允许申请人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专利这三种专利申请之间转换专利申请的类型,且保留原申请日。只要保持申请内容的同一性即可进行申请类型的转换,在申请类型转换之后,原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1、发明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将其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或者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可以将其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但申请日须在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 9 年零 6 个月的期限内提出。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后,原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专利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申请人可以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但必须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起 3 年内。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后,原实用新型申请视为撤回。

实用新型授权后,将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专利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需在申请日起 3 年内提出。此时,必须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3、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转换为外观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转换为外观专利申请。但是如果对发明专利作出驳回决定的通知送达后已超过3 个月,该发明专利申请不能转换为外观专利申请。

转换后的外观专利申请必须与原申请的最初说明书以及附图中记载的外观专利一致;转换为外观专利申请后,原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三、订正审判

当专利授权后,若发现专利有瑕疵,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订正,但订正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形:

①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②更正错误或笔误;

③表述含混不清;

④将原来引用某个权利要求修改为不引用。

在订正审判时,申请人还应该注意以下细节:首先在专利的无效审判程序进行中,不能进行订正审判;其次,在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时不得实质上扩大或者改变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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