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是国际贸易中通关验收、适用协定关税等的重要法律凭证,对外贸进出口商顺利通关、享受税收优惠等十分关键。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就RCEP项下原产地证明的相关适用规则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文就相关条文进行解读分析。
1、关于原产地证明的类型
国际贸易中基于不同的贸易规则以及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安排,存在着多种类型的原产地证明,《办法》第十八条规定,RCEP项下的原产地证明分为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类型。原产地证书有出口成员方企业向海关等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声明则由经海关核准的出口成员方企业自主签发。
2、关于开具原产地证书的适用条件
开具原产地证书,一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二)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三)由出口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签发,具有该签证机构的授权签名和印章;二是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签发;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在装运后签发的,应当注明“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字样;三是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有更正的,更正处应当有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的授权签名和印章;四是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视为原产地证书正本。
3、关于开具原产地声明的适用条件
开具原产地声明,必须符合如下形式条件:(一)具有该经核准出口商的唯一编号;(二)具有唯一的声明编号;(三)具有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四)注明开具原产地声明的日期;(五)出口成员方已向其他成员方通报该经核准出口商信息。
4、关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规则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的一种特殊原产地证明,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货物并在进口国享受协定税率,将极大地提高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需关注如下四方面:(一)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可以由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或经核准的出口商签发原产地证明;(二)前款所述的“处理”,不包括装卸、储存、拆分运输等物流操作、重新包装、根据进口成员方法律要求贴标等必要操作,也就是说上述操作仍然可被视为“未经处理”;(三)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开具首先必须符合《办法》关于原产地证明的基本条件;(四)对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特别条件:一是应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或者开具日期、编号及其他相关信息;二是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并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数量。
5、关于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一致。这里的有效期一致,应理解为到期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