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的规定,关于取消监事(或监事会)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法条原文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二、核心要点解析
该条款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三种灵活的监督机构设置选项:
|
|
|
|
|---|---|---|
| 方案一 |
|
|
| 方案二 |
+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不设任何监事
|
| 方案三 |
|
|
三、适用的前提条件
- 公司类型
: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此简化条款) - 公司规模
:"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法律未明确定量标准,通常理解为: -
员工人数少 -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较低 -
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 - 决策程序
:如选择完全取消监事,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非简单多数) - 职权承接
:取消监事后,监督职能由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见《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四、实操指引(存量公司如何取消监事)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实务指引,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存量公司按以下流程办理:
步骤1:内部决策
-
召开股东会,作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决议 -
决议内容需明确:取消监事会/监事、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督职能
步骤2:修改章程
-
删除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的条款 -
增加审计委员会相关条款(成员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
步骤3:工商备案 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全体股东签署的取消监事的决议决定 - 新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监事免职文件(如适用)
步骤4:过渡期安排
-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原监事会/监事仍需依法履职 -
上市公司应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调整
五、重要注意事项
⚠️ 切勿误解:第83条并非无条件"取消监事",而是有条件的简化。常见误区包括:
❌ 错误理解:所有公司都可随意取消监事
✅ 正确理解:仅限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且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错误理解:取消监事后无需任何监督机制
✅ 正确理解:监督职能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需在章程中明确其职权
❌ 错误理解:取消监事可规避监事责任
✅ 正确理解:审计委员会成员仍承担原监事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六、特殊类型公司的规定
- 上市公司
:需在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取消监事会,2026年1月1日前完成过渡 - 国有独资公司
: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即可不设监事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股份有限公司
:不适用第83条,应设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总结建议:若您的公司符合条件且股东达成一致,取消监事可简化治理结构、降低运营成本。但务必同步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确保监督职能有效承接,并依法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