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款热点问题解析

一、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同样无需预缴。
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标准。
二、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以下情形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2%或3%预征率预缴。
-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按2%或3%预征率预缴。
- 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按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
- 转让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3%预征率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