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政策
1支持对象及条件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含“小微企业信保易”)的外贸企业。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的外贸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在2012年有出口实绩。
3、出口业绩统计以海关统计为准。
4、企业管理规范,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2支持范围及标准
1、对非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产生的保费支出,属农产品、纺织品行业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的30%给予扶持,其他行业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的2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政策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小微外贸企业(2011年海关统计的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投保“小微企业信保易”产品,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给予80%的降费优惠,投保平均费率下调至0.15%。同时,对小微外贸企业投保该产品实际发生的保费支出,由市财政给予连续三年支持。其中2012年发生的保费,支持比例100%(投保时直接免收保费);2013年发生的保费,支持比例60%(投保时直接免收60%部分保费);2014年发生的保费,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整体扶持政策范围,具体比例与非小微外贸企业一致。
3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1、符合申报条件的外贸企业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2、各区(市)商务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初审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聘请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额度,依照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