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描述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船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为*****有限公司,成交方式为CIF,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品名为船用锅炉,商品编号为8402190000, 总价人民币120000元。
并于2024年1月30日将上述货物申报出口,出口报关单号******。2024年7月30日*****海关经自查发现进口报关单中申报的商品被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属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三十条规定:“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经商务部同意,可以进境维修 (含再制造)并复出境”。
当事人由于不清楚上述规定, 在无法提供商务部同意进境证明文件情况下,将该货物申报进境维修并复运出境。
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 录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修理合同、报关委托代理协议、查问笔录、行政执法办案应用系统违法记录查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情 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另涉案 货物在违法行为发现前已出境,客观上无法退运,不再作 责令退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之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货主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当事人报关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02 案例解析
HS编码:8402190000,监管证件:6A,6证为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经查询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HS编码8402190000,属于禁止进口商品,不需要装运前检验。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三十条规定:“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经商务部同意,可以进境维修 (含再制造)并复出境”。
(很多进口商致电过商务部相关部门,得到的回复是目前很难获得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境维修的相关批复~)
所以在此是一个死环,基本上禁止进口的商品无法进境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