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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海关总署明确,2024年12月1日起税收征管这样实施(2024年第173号公告)

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
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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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特别提醒:海关总署明确,2024年12月1日起税收征管这样实施(2024年第173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3号(关于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实施,海关总署修订了,并对应调整了信息化系统。现就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缴纳税款或者放行的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关于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的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全文

https://www.guanwuxiaoer.com/thread-8368-1-1.html

2024年12月1日前缴纳税款或者放行的货物,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全文(2017修订)

https://www.guanwuxiaoer.com/thread-11209-1-1.html

二、对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范围,海关总署调整了《货币代码表》,调整后的《货币代码表》共包含26个币种(含人民币)。

关务小二说明:自2024年12月1日起,删除“印尼卢比”、“菲律宾比索”和“新台币”三种币种,以该3种币种成交的商品,进行报关单申报时需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申报。另外新增了“沙特里亚尔”、“土耳其里拉”、“阿联酋迪拉姆”、“南非兰特”、“匈牙利福林”、“波兰兹罗提”、“墨西哥比索”7个币种。

2024年12月的计征汇率采用2024年11月20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关务小二附:海关适用汇率查询工具

https://www.guanwuxiaoer.com/haiguanhuilv.php

三、自2024年12月1日起,涉及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的相应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申报原产地不明或经海关审核认定原产地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税率征收。

四、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于进口货物和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单一窗口报关单申报界面增加“申报税额”功能。

特别提醒:海关总署明确,2024年12月1日起税收征管这样实施(2024年第173号公告)

(上述新界面已于中发布)

纳税人填写报关单申报项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自动弹出“申报税额”页面。如该报关单不涉税,可直接点击“0税额申报”完成纳税申报;如该报关单涉税,可先点击“计税”,系统自动调用海关计税服务辅助计算税款并返填后,点击“确认申报”完成纳税申报。

计税服务计算的税款仅供参考,纳税人如不认可计税服务的计税结果,可以自行修改税额后点击“确认申报”完成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应优先使用电子支付(协议扣税)方式或者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如确需通过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现场海关协助打印缴款书,供纳税人支付税款。

自2024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银行端查询缴税和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均可自行下载并打印《海关专用缴款书》。

六、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依法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将通过单一窗口发送税额确认书,纳税人可以在“单一窗口——税款支付——货物贸易税费支付——通知与待办”栏目查看。纳税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9日

文章来源:【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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