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五、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5日
海关总署这份公告,怎么读?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以往,根据海关总署第7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需要进行备案。
而现在,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只需完成报关单位备案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后,即可直接开展业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一举措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备案流程,节省了时间成本。
现在,这些时间可以用于优化产品、拓展市场等更有价值的业务环节。这将吸引更多的企业涉足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有利于扩大跨境电商出口的规模。
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这一措施减轻了企业申报负担。
在过去,企业需要收集并传输多种单证信息,其中收款单电子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有时会遇到各种问题,如银行与企业系统对接的延迟、信息格式不匹配等。
现在简化手续后,企业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升物流服务质量上,有助于提高整个跨境电商出口的运营效率。
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这次扩大的试点一共有12个直属海关,包括了上海、杭州、宁波、青岛、厦门等城市。
那么“先查验后装运”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跨境电商出口货物可以先以散货形式进入监管场所,查验后再灵活拼箱装运,这不仅提高了海关查验的准确性,还大大提升了通关效率。
以前对拼箱货物的查验是很麻烦的,因为拼箱货物都是由多家企业的商品组成,一旦其中某个包裹被选中进行查验,整个集装箱都需要开箱检查,这会导致整体通关时间延长,影响其他货物的正常出运;
另外,开箱查验不仅耗费时间,还会产生额外的人工费用和仓储费用。特别是当货物需要重新打包时,还会增加包装成本,除此之外还会增加货物损坏的风险。
由此可见,“先查验后转运”对跨境电商货物出口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综合自海关发布/电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