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办法来管管了!
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4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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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联想
实际上,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有很多相关法律都有涉及,例如生物安全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种子法,还有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一直以来缺少一部完整的综合性管理依据。
该《办法》的出台,是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一部完整、综合的规范性文件。一是可落实生物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各项细则。
外来?物种?入侵?
都是些啥意思
《办法》第二条规定:
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CASE
案例
海关关员对一进境邮件进行过机查验时,发现图像呈盒状且内部有昆虫形状阴影,由于机检只能分辨出是否存在活体及活体大小,并不能准确地判断活体类型,关员随即对其开箱查验。
开箱后发现,共6只活性较强的活体昆虫,通体呈黑色。通过活体的存放布局分析,该活体昆虫由专人专门存放,分别装在放有湿润木屑的塑料盒内。
经海关鉴定,这6只昆虫均为日本大锹甲,其中3只雄虫体,3只雌虫体。
Tips
日本大锹甲原产地为日本,与中华大锹甲属于同一个物种,但其体型比较大,身体长度可以达到8厘米以上,相对于其他品种的大锹甲而言十分好斗,力大无穷,在我国境内无天然分布。根据规定,活体昆虫禁止携带、邮寄进境。
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正如上述例子一样,很多人认为,我只是带了几只海外物种进入国内,就被认为携带危害生物入境,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
实际上,
生物入侵并不是“立竿见影”的威胁,
会经历四大阶段:
第一阶段:
侵入阶段,生物离开原生存的生态系统到一个新环境。
第二阶段:
定居阶段,生物在新环境中生长、发育和繁殖。
第三阶段:
适应阶段,已经繁殖了几代,并适应了新环境。
第四阶段:
扩散阶段,适应新生态系统,种群达到一定数量,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性别比例,且具有快速增长和扩散能力。
物种入侵的传播方式也很多种,主要有自然进入、有意引进和无意引进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
外来入侵物种具有非常强的占地优势,会对本土物种造成极大影响,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日本大锹甲属于外来物种,由于在我国的本地食物链中没有更多的天敌,并且具有一定的攻击性,这种物种进入我国的野外,会捕食大量的低级物种,很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打乱食物链。
阻击外来入侵物种,我们要怎么做?
不少人抱怨海关没收了从国外带回的木质工艺品等,甚至吃了一半的水果都被禁止携带入境。要知道,这些都会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骤然提高,海关作为防范外来入侵物种传入、把守国门生物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和屏障,采取的都是必需的措施。也许在不经意间,你就成为外来有害生物的携带者、传播者。
《办法》第三条规定: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除了各政府部门的管控,公众参与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都要遵守海关的口岸检疫管理。
《办法》对“公众参与”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监测信息,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息。
该《办法》和《生物安全法》一脉相承,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偷偷邮寄、携带外来物种入境可能会“刑”哟!
TIPS
海关提醒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需要我们共同的守护。《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实施,从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方面作出规定,希望进出口企业和各位出入境人员认真了解、自觉遵守《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等法律法规,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海关查验与检验检疫工作。
海关作为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外来入侵物种被海关截获的仅仅是一部分!
保护环境、维护我们的美好家园,需要你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