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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植物直接关系到全球生态健康和安全,对保护人类共同家园、实现人类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1973年在华盛顿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最有成效的环境保护公约之一。我国是《公约》第63个缔约方,该《公约》于1981年4月8日正式对我国生效。目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方达183个,对3.5万种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进行管理,并推进打击濒危物种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执法。
2022年8月19日,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最新版《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2022年第2号公告),自2022年9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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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有131页,由两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是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包括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监管条件和说明,第二部分是濒危物种名录,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第一部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物种,以及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的管理范围制定,主要目的是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海关小贴士
“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目录中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说明为准。
“监管条件”栏中的“E”代表“监管出口” ,“F”代表“监管进口” 。
第二部分濒危物种名录
濒危物种包括濒危动物和濒危植物。
濒危动物是指CITES附录I、II、III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动物物种。
濒危植物是指CITES附录I、II、III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列植物物种。
海关小贴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监管,不在本目录监管范围。
01.CITES免管标本的进口、再出口;
02.CITES免管、非国家重点保护标本的出口;
03.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动植物标本的进口和再出口;
04.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培植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05.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繁育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仅限野外种群的物种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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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
产品申报注意事项
● 有关进出口企业(个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对申报为不受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疑问的,企业(个人)应当根据免管条件提供证明材料,对仍存争议的,海关暂不放行相关进出口商品,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实施监管。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同时申报与该物种或其产品相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 属于濒危物种名录管理范围的物种,如其商品对应商品编号无E/F监管条件,也应属于本目录管理范围,进出口时须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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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呼和浩特海关